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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时间:2024-07-12

涉及单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15年10月7日15时许在湘潭大道右转弯后正常直行中在“三和物流”门口栏杆处,被一辆超速100%、超载一成年人的无牌电动车猛烈撞击在我车第一轴轮胎外侧(盲区),俩人在剧大的惯性下摔进车底,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并被交警认定为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车无责任”。本人不服申请复核,被"维持”,并由被投诉人岳塘区法院法官冯艳群判"交通肇事"刑期十个月。

事实与理由:一,事故认定书是什么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认定书虽是机关公文,但不符合一般公文书证的特征,是事后才出现的,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是认定人推定的一种行政责任,不能直接转移为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这是两种性质、目的、结果、法律关系完全不同的"责任",不能将两种“责任"相混淆,不能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被投诉人仅以“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判我有罪,荒唐且荒谬至极!

二,所有的犯罪都是实行行为,没有实行行为就不是犯罪。该案中本人没有实行行为,即没有犯罪事实!被投诉人判我有罪显然是枉法裁判。违反交通法规是该罪的前堤,失去该前堤就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没有刑法评价的价值。该案中我没有违反交通法规,更没有证据证明,明显不构成该罪!

三,法不能让不法。守法者不能向不法者让步是新时代法治社会的精神和灵魂。该案中电动车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强制性规定,被投诉人视而不见,是非不分!颠倒黑白!要守法者向不法者让步,为违法者买"

单",天理不容!法律不允许!

四,类案不同判。根据最高法《四类案件》之规定,该案与上级法院(市中院)作出的(2017)湘0321号刑再2号存在冲突,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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