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请临武县为我们企业保驾护航

时间:2024-07-03

涉及单位:临武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

2022年9月29日下午郴州兴茂公司部分股东收到了法院传票和原告起诉郴州兴茂及股东赔偿984万的民事诉讼状,在黄江明和审判员串通下及黄江明对公司法人的威胁下,9月30号还有股东连法院传票还没收到的情况下黄江明就从郴州兴茂诈骗到205万元,然后法院马上配合原告撤诉。原本10月17号开庭的案件,就不明不白的被冤枉结案。20天后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和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后才知道黄江明就是通过捏造在2011年4月13日、18日、20日向被告郴州兴茂指定的收款帐户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张东奇尾号0214账号转帐了220万元、捏造三十万现金给付、捏造12年9月被告郴州兴茂退还50万保证金给原告等虚假事实,再利用事先串通伪造好的《承诺书》及两份《确认书》和用一份东莞兴业银行的流水来冒充是汇入广州兴业银行的流水来当做起诉的证据,且连收款凭证和银行凭证最关健基础证据都完全不存在。于是我们22年12月12日向临武县公安局控告了黄江明涉嫌了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下面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黄江明的诈骗事实和公安局包庇犯罪的事实。

一:由于张东奇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根本就没开过户,所以黄江明无法提交向广州兴业银行张东奇尾号0214帐号转帐220万元的银行凭证,于是黄江明就用11年4月汇入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张东奇尾号0333帐号的220万流水来冒充证据,这明显就是事实与证据相矛盾。

二:黄江明11年4月汇入兴业银行东莞分行张东奇帐号0333的220万元另加东莞兴茂公司收他的30万元,东莞兴茂公司及股东11年4月29日共出据了250万收条给黄江明,东莞兴茂法人张东奇于2016年6月前还清,但黄江明把这30万捏造给付了郴州兴茂30万现金。

三:东莞兴茂公司法人张东奇提交的银行流水,证明了黄江明就是把张东奇在12年10月29日至30日还给黄江明和他的合伙人刘圣勇律师的50万元保证金捏造为被告郴州兴茂退还了50万保证金给他。

四:由于郴州兴茂绝对没有收过黄江明律师的250万元,所以他无法提交收款凭证,于是他就和张东奇在22年8月7日串通伪造承诺书来虚构出郴州兴茂收了他250万元,还有200万没退还,为了打假官司并把承诺书的形成时间伪造为17年。

五:由于郴州兴茂绝对没有收过他的250万元,不存在还钱给他的理由,于是黄江明在22年8月7日再次串通张东奇再伪造两份确认书来确认被告同意还钱,由于张东奇从19年6月8日后就不是公司的法人了,只持有公司十个点股份,无权代表公司签字,所以承诺书和确认书全部无法盖公章。

六:东莞兴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提交的250万收据证明了收黄江明250万的是东莞兴茂公司而不是郴州兴茂公司,从而也证明了〈承诺书〉和两份〈确认书〉就是伪造出来的证据。

七:12年12月12日向临武县公安局控告了黄江明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但临武县公安局不问话调查在75天后随意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八:23年5月由于临武县公安局无法提交证明黄江明向法院诉讼提交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是真实的证据,于是郴州市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临武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

九:虽然市公安局撤销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但在黄江明律师300多天都无法举证,公安局也沒有查出黄江明向法院诉讼提交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有真实的及明知有黄江明诈骗了郴州兴茂205万元的铁证的情况下,临武县公安局在23年9月还以末发现犯罪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为由再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十:黄江明向法院诉讼起交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是真是假就是黄江明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查淸真伪完全不难,特别是张东奇在广州兴业银行是否开过户,黄江明是否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张东奇尾号0214帐号转过220万元等关键证据公安局十分容易查清。

投诉人 郴州兴茂环保投资公司

曾兴贵  

罗井忠

覃裕涛

2024年7月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中共临武县委网信办 2024-09-06 14:47:57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情况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立即开展核查,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查,针对您所举报的事项,临武县公安局已于2023年2月22 日依法作出了临公(经)不立字〔2023〕003号《临武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对此决定提出异议。为确保公正性,公安机关再次进行深入核查,并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了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郴州市公安局于2024年2月20日依法对该案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鉴于当事人对该案处理结果的持续关注与反馈,该案已于2024年7月提请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截止目前,检察机关尚未作出是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结论。

          如您对办案民警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的行为存在质疑,认为其可能存在渎职、违纪或违法行为,您可以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控告。我们将对每一起举报认真对待,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执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此外,针对您反映的事项中涉及民事经济纠纷,建议您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临武县公安局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