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裁判权

时间:2024-07-01

涉及单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关于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裁判权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上访信

上访人:钟彬,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81116XXXX,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凤阳社区居委会七号楼组,电话号码:1397389XXXX。

上访人:吴丽君,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0729XXXX,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凤阳社区居委会七号楼组,电话号码:1519788XXXX。

被上访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富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70783657F,法定代表人董灵。

上访请求:

1、请求依法责令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民申1289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责令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30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依法责令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3民终1887号民事判决书;

4、请求依法支持上访人钟彬、吴丽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5、请求由被上诉人湖南融城九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审、二审诉讼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合同解除事由并排除适用法定解除权错误。

1、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仅对被上诉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认为上访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倾向于采用计算违约金的方式承担,从而排除了上访人对于逾期交房享有的法定合同解除权错误。

其一,案涉合同并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未按规定向上访人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更未就合同中排除买受人约定解除权的重大事项对上访人尽到提示义务。第十一条属于格式条款,系处于强势地位的出卖人融城公司限制上访人的主要权利,又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说明,该格式条款无效,对上访人没有约束力。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总体有效的前提下,前述第十一条排除上访人约定解除权的格式条款无效,对上访人不应具有约束力。

其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未约定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但仍可适用法定解除权。具体到本案中,合同第十条约定被上诉人应当在2021年10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将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是,上访人多次催告被上诉人在合理期限三个月内交房后仍拒绝交房;被上诉人自己也在多次变更交房日期并承诺交房日期后未兑现承诺,至今仍未交房,被上诉人融城九华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当时实施的合同法第94条及2021年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的规定,上访人在2022年4月电话催告被上诉人按期交付案涉房屋,又于2022年6月15日书面催告被上诉人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案涉房屋,但被上诉人直至2023年12月20日二审终止仍未履行合同约定交付义务,钟彬、吴丽君作为守约方和受害方,当然有权要求法定解除涉案合同。

其三,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法院对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评述错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同于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至立案时甚至到一审结束、二审终结时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案涉房屋已实际剥夺了上访人的履行利益,使得上访人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性违约情形,而不是让上访人无期限地等待下去,想当然地认为2023年9月能交房进行实现合同目的来认定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没有落空。

二、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2020年至2022年期间,我国虽然存在新冠疫情,给房地产项目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根据我省实际及湘潭市的相关政策,新冠疫情影响期限只有三个月,且被上诉人在其签发的文件中也自认只有三个月。上访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二审法院不予认定,且错误认定新冠疫情影响的期限,偏袒纵容被上诉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因此,就交房日期是否应顺延及顺延的期间,一审、二审法院就该项基本事实的认定均错误,根据湘潭市政府相关规定上访人的交房日期只能扣除新冠疫情影响期限的三个月,扣除后约定的交房日期也只能顺延三个月即截至2022年1月30日前,但被上诉人的延期交房早已远超过90日,上访人的诉请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民法典关于解除权行使规则的规定。况且即便认定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引致交房时间顺延,一、二审法院不认同申请人的三个月期限,也应该由被上诉人自行举证具体期限,而不是纯粹偏袒被上诉人,占位到被上诉人的地位,纵容恶意违约。

2、一审、二审法院对不能交房的原因之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案涉房屋乃至案涉项目延期交房的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不是新冠疫情的客观原因,而是被上诉人自身经营不善及挪用建设资金、政府监督不力所致,一审、二审法院完全无视客观基本事实,在上访人无任何过错情况下,判决上访人为他人的过错买单,没有任何公平公正可言。

3、案涉房屋至今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且至今尚未交房,申请人既不能住也不能卖,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却以“保交楼”为挡箭牌,错误认定案涉合同目的能够实现,该基本事实的认定完全错误。

4、截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2023年8月18日,案涉房屋延期交付22个月,截至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时2023年12月20日,案涉房屋延期交付26个月。但无论是一审法院将“预计于2023年9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这种未发生的事情作为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还是二审法院颠倒黑白认定“案涉房屋已经建成但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交付”,均属于主观臆断,悖离案件的客观基本事实,完全是利用司法手段进行强买强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一审法院评述如被上诉人在2023年9月前后的合理时间内仍未交房,上访人仍可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直至二审判决前,被上诉人仍未按约交房,而二审法院不但不改变一审的错误判决,还继续认定如被上诉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上访人仍可主张解除合同等相应权利。这种判决不但不尊重基本客观事实与解决纠纷,还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引致上访人讼累与增加纠纷。

6、再审法院评述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保护上访人的权益,违背了上访人的真实想法,上访人坚持一审、二审、再审已表明了其解除合同的决心,并且在庭审时也坚决请求法院依法依规解除合同,正因此法院是纵容庇护被上诉人违约责任,保护被上访人和被上诉人的违法违约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三、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适用法律均确有错误,主要理由如下:

1、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错误认定违约责任等同于合同约定解除权,在违约责任与约定解除权上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错误适用了格式条款的规定,二审法院更是遗漏了申请人在上诉状中就格式条款的无效或不成立理由的审理;

3、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错误适用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应该适用法定解除权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却未适用,确有错误。

4、一审、二审法院错误适用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

综上,上访人认为,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无论在认定本案事实上,还是适用法律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此,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恳请依法支持上访人的上访请求为盼!

此致

上访人:钟彬、吴丽君

2024年7月1日

附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