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5
涉及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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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冀02执5495号;联系电话:03152067309。微信支付仅会通过微信支付公众号对上述通知进行推送,请谨慎识别,避免诈骗发生。”
现提出疑问与异议: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河南省西峡县,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唐山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以及银行卡限制。
另外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良风气!而一个执法单位又是谁给的勇气敢知法犯法?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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