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3
涉及单位:天元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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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小孩因为篮球培训班跑路,由于小孩的篮球培训合同是我妻子与篮球培训班公司签订的合同,然后我与我妻子于今年2月22日在天元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资料(案号(2024)湘0211民初1043号),受理案的工作人员告知本案必须调解,需要1个月时间等待,我和工作人员解释目前对方跑路无法找到人,提出需要调解,但是工作人员说必须调解,然后也没有给我们任何收取资料的凭证。4月9日法院告诉我要交200元公告费,我根据法院的短信提示于4月16日缴纳了公告费用,之后一直没有在法院报上公告,我与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工作人员告知我需要等待长沙的一家被告邮寄回回执,然后再决定是否一起与株洲的公司一并公告,不然的话我就得再次公告,我就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继续等待,4月16日我收到开庭传票,通知我6月4日开庭,6月3日法院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我第二天开庭,叫我带好相关资料,6月4日上午11点多,工作人员告知我下午不用去了,因为还需要公告长沙的公司,并叫我交140元公告费(之前和我说开庭前200元公告费,开庭后判决书需要公告200元),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没有任何程序问题,我想希望法院监督部门给我一个明确的回复是否程序合理正当,同时,我也查了最高院的公告,有人把长沙和株洲的公司一并列入被告同时公告的(在我之前,说明之前就联系不上长沙的公司了),为什么我需要单独公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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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该信息,我院高度重视,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投诉人于2024年2月22日将起诉状材料交至本院,本院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投诉人该案件系批案,前期会由诉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期限至多一个月,投诉人表示同意。因诉前调解不成,该案于2024年3月5日退至立案庭速裁部门,速裁组签收该诉前案件后联系投诉人,告知诉前调解员无法联系被告,速裁组会再次尝试联系被告,若无法联系会退至窗口进行立案审理,投诉人表示同意。2024年3月6日速裁组将该案交至窗口,该案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两被告进行送达,送达组告知被告1株洲引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建议公告;被告2长沙控球部落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员工签收,视为送达。本院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6日告知投诉人该案被告1株洲引领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并缴纳转普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投诉人当日缴费后,次日该公告刊登在2024-4-17人民法院报G116。
2024年4月24日本院向投诉人本人电子短信送达传票(投诉人有签地址确认书,同意电子短信送达)。并按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再次向被告2长沙控球部落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送达组多次上门,被告2长沙控球部落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工作人员且是关门状态,之前签收的工作人员也未在公司。2024年6月4日书记员联系投诉人,告知该案件的被告2无法送达,建议再次公告,需要缴纳公告开庭传票的费用140元,原定的2024年6月4日下午3点无法正常开庭,需要延期。投诉人对此产生怀疑,认为是法院将案卷丢失或工作失职。本院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前往法院查看案卷及相关送达材料,投诉人于2024年6月12日到本院查看,本院工作人员当面向其解释该情况产生的原因,同时通过网上查询到被告2在长沙法院有类似案件,于是通过内网系统向长沙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被告2的地址选择确认书,长沙法院工作人员回复,该被告2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材料时签收,但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在送达判决书时下落不明,长沙法院判决书以公告方式送达,投诉人知晓后表示不愿意再次进行公告,之后离开本院。
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以微信及电子短信的方式向投诉人送达催缴公告费通知,告知若7天未缴费按撤诉处理。投诉人在6月12日收到催缴公告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缴费,该案于2024年6月20日按撤诉处理。
综上,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程序并无问题。
此复。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