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1
涉及单位: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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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24年6月11号中午9点54分收到微信提示支付账户被限制,显示文书编号:(2024)内0521财保43号,但我本人并未收到任何有效裁定书。随便限制微信支付,严重影响本人生活及工作,在该法院网,裁判文书网并没有查询到该文书编号的案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未查到本人被法院起诉的相关事实。有理由认为此财产保全手续不合理,希望平台协助要求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裁定书,要求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有资格对本人进行财产保全手段,合法合规的有效手段,通过114查询0475-6361018也非登记的法院号码。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而本人户籍地为福建从未到过内蒙古或者与内蒙古当地任何公司和人有过任何经济纠纷。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名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属于违法违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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