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涉及单位:桂阳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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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第19村民小组的村民,由于桂阳县法院的部分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存在偏袒被告,严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对于我们起诉的行政案件一开始以隐私为由不给我们被告已经提交的答辩证据,甚至连复印、阅卷都不让,之后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给我们。现特请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桂阳县法院督促(2024)湘1021行初91号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2024年4月15日我们向桂阳县法院提交了起诉宜章县自然资源局的立案材料,要求其撤销2020年9月28日错误颁发的湘(2020)宜章县不动产权第0005368号土地证,后桂阳县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4)湘1021行初91号。
2024年6月4日我们收到法院邮寄的被告答辩状和答辩证据目录,但是并没有收到答辩证据,于是我们及时联系要求其给我们提供一份被告的答辩证据,法院那边拒绝了我们的要求,我们本着体谅法院的原则提出我们自己去法院复印一份,但是法院仍然以证据涉及隐私为由拒绝了。对方都已经作为答辩证据材料提交了,我们是案件的原告,难道我们连看证据的权利都没有吗?看我们是农民就觉得可以随便糊弄我们吗?后面第二天我们去现场才给我们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收到证据后应当向我们提供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工作人员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没有任何依据,这是明显偏袒被告的行为,我们已经无法信任其会公平公正审理本案,现特请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桂阳县法院督促(2024)湘1021行初91号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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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收悉留言,我院高度重视,通过核查,回复如下:
原告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第19村民小组(负责人曾*军)诉被告宜章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湖南省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应法律文书后,被告宜章县自然资源局向我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我院向原告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第19村民小组邮寄送达了被告答辩状副本及证据目录。我院工作人员已告知原告及曾*军等人可来我院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原告及曾*军等人亦于2024年6月5日在我院领取了一份被告证据材料。
目前,该案正在一审审理中,后续我院将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感谢媒体朋友及广大网民对桂阳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桂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