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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永兴县印象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永兴县法院胡乱作为

时间:2024-05-30

涉及单位:永兴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2024年5月14日,本人莫名被永兴县印象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起诉(2024)湘1023民初1043号。

本人与永兴县四中曹隆煜于2017年10月1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2017年10月13日于苏仙区民政*局办理离婚。

离婚协议书白纸黑字:甲方(本人)与乙方(曹隆煜)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清偿。若发现债权、债务,各自经手或立据的债权由各自受益,各自经手或立据的债务由各自清偿,双方互不干涉(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北苑小区一期10栋2-102号房屋除外,乙方曹隆煜交清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苑小区--期10栋2-102号房屋所有费用,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曹隆煜,乙方曹隆煜退还该房屋所有甲方(本人)有关材料;如甲方(本人)的该房屋有关材料被乙方曹隆煜、该房屋的开发商等人利用而产生债务或纠纷,一切后果由乙方曹隆煜承担)。

离婚协议书已写明曹隆煜缴清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北苑小区一期10栋2-102号所有费用,本人的该房屋有关材料被乙方曹隆煜、该房屋的开发商等人利用而产生债务或纠纷,一切后果由曹隆煜承担。而如今,曹隆煜与永兴县印象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谋骗钱起诉,永兴县法院还能受理?是永兴县法院法官收贿受贿还是法院的法官根本就不看证据,不懂法律,知法犯法。

请永兴县法院展开调查,还本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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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兴县委网信办 2024-08-08 16:26:26

    网友:
    您好!收悉您的留言后。我院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与曹某共同购买了永兴县便江街道北苑小区一期10栋2单元102室房屋。因北苑小区一期10栋2单元102室房屋业主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永兴县印象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遂将您诉至我院,我院依法履行立案、审判职责,并无不当。收悉您反应的情况后,我院积极与您、印象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沟通。2024年6月7日,永兴县印象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我院作出(2024)湘1023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准许永兴县印象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关心和理解。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本院0735-5568002咨询。


    永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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