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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投诉

时间:2024-05-18

涉及单位:衡东县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2023 年12月24号下午15点21分父亲董石林驾驶摩托车经过衡东县草市镇山塘村 6 组路段一处路口时,被胡义丰(以下简称肇事者)驾驶的小轿车经过弯道时冲撞,导致其父亲当场身亡。肇事者行车记录仪显示,父亲驾驶摩托车出路口时,肇事者驾驶的车辆距离父亲超过 60 米且其父亲已在肇事者的视线范围内,但肇事者不但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反而在严重超速情况下越线逆行加速行驶,造成其父亲身亡。肇事者车辆经过弯道前有 2个“前方 T 字路口”的提示牌,但肇事者始终未减速。事故发生后,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最终以“父亲未戴头盔且摩托车未年检、未购买交强险”为由,认定父亲董石林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对责任认定不服,认为存在徇私枉法。

质疑理由:

1、限速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前两款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30 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事故路口为连续弯道的 T 字路口,在没有限速标志的情况下,应该按照限速 30 公里/小时进行认定。但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了减轻肇事者责任,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公路为每小时70 公里”,将事发路段的限速认定为 70 公里/时。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正常的路段,而非急转弯路口,急转弯路口应适用第四十六条规定。因此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明知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以达到减轻肇事者责任的目的。

2、责任认定存在偏袒肇事者的行为。经鉴定,肇事者车辆发现父亲时车速已达到 97 公里/时,事故发生时车速为 109 公里/时,无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还是四十六条,速度均超过了 50%,但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违法认定急转弯路口限速为 70 公里的前提下,将事发车速认定为 100 公里/小时,将超速标准故意限制在 50%以下!同时,鉴定结果证实肇事者事发前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反而加速、越线行驶。但是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更多的是把责任归咎于“父亲未戴头盔且摩托车未年检、未购买交强险”,存在明显的偏袒肇事者!

3、对父亲的责任认定不符合逻辑,因父亲“未戴头盔且摩托车未年检、未购买交强险”就将责任认定为五五开,严重背离事实逻辑。肇事方在急弯路口车速 107公里/小时,且父亲已经靠左避让,肇事者依然靠左将其冲撞导致当场死亡,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属于肇事车辆严重超速、越线,而未带头盔、年检和购买保险并不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明显属于两个案件,一个是肇事者造成事故的案件,另一个是父亲违反交规的行政处罚案件,但是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故意混淆逻辑,以达到责任共担的事实。按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负刑事责任。肇事者在本次事故中,明显处于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4,诉求

对事故进行合理合法认定;

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

追究肇事者造成重大事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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