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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河源高速交警支队取证不规范

时间:2024-04-25

涉及单位:河源市高速交警支队法制科

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河源高速交警支队领导:我是车主:林治安兹有粤B101HR小型机动车辆在2024年4月9日贵队采集违反限速规定,因两张取证违法图片违法信息缺少违法代码及无违法行为,不符合公安部交管局2014年颁布2019年修订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3.6.1条要求叠加违法代码、根据规范是不允许这样取证的。致电;高速河源支队违章申诉科0762-3227009核查后回复我内容:(1)支队法制科回复证据确实充分,无违法代码的图像取证技术规范不是强制标准可以不要.没有添加违法代码是交警队工作的一种瑕疵,设备经省检測院检测合格后使用的,当时我觉得很诧异,既然是瑕疵,既然是不规范,那么就应当消除这种不规范现象!鉴于交警支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信息存在违规现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该情形符合消除的范畴,交管部门自核实之后,应当于三日之内予以消除。及第15条修改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就是说,不管是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都应当规范执法,

(2)根据2021年公安部交管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及使用交通技术设备的通知):其中明确的要求要依法依规取证,本次诉求的事实和理由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样一个简单不规范取证,支队申诉部门这种回复,当事人深表遗憾,身居重要岗位的交警支队法制科同志对交管法不熟悉,是对本职工作的不负责任,持否决态度有损公安交警形象,对交通法规有损斯文与人民期待的公平公正法治形象相去甚远,也拉低了支队的业务水平!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参与道路交通建设中作用巨大,尤其表现在非现场交通违法方面,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论证违法事实时,是将作为原始证据使用的,因此无论基于技术层面,还是基于法律层面,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者理应恪守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不短斤不少两,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才会进一步提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驾驶员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是我们共同追求的法治中国核心价值,请上级机关领导依法核实,督促采集单位秉承法治精神,消除该取证不规范违法记录为盼!131-7517-9928林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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