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涉及单位:邹平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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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4
涉及单位:邹平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一、本人在2024年4月24号9时45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邹平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2024)鲁1681执保2363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号限制通知和法院联系电话,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邹平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5438629679,自称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不愿意透漏委托方的联系方式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只说让我等对方联系。且法院工作人员不提供姓名和工号,只说是第三方公司委托。疑似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法院的诉讼信息。
三、本人通过网页查询,并非是县人民法院电话。
四、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多次查询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拦都没有任何信息,都并没有查询到(2024)鲁1681执保2363号文书。目前为止没有在各大省份的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五、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江苏省常州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即无权对我进行财产执行。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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