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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社保站收取民转公社保费不入个人帐户

时间:2024-04-21

涉及单位:新邵县社保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新邵县社保站2000年收取593名民转公教师每个人2000至2500元不等的社保费不入个人帐户,又不打移交,这笔钱也不知去向,导致了这批教师在社保局要退无效保险费时查不到缴费记录,被现在的办事人员误认为是临时工,把这批民办教师做企业的人员处理,变成了实际缴费,这批民转公教师有冤无处伸,不知道那级领导能帮这批民办教师查查所缴社保费的去向,还这批民办教师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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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4-30 17:13:52

    新邵县部分“民转公”退休教师于2024年4月21日向贵栏目组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就其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民转公”教师2000年补缴时依据的补缴政策
    依据的补缴政策:《新邵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政发【1997】39号)文件明确规定:“1997年元月1日以后从民办教师中录用的国家教师,均应根据国家有关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金。”
    二、“民转公”教师2000年实际执行的补缴政策
    经当时县有关部门商议决议,由新邵县教育委员会于2000年3月5日下发《关于九八年度民办教师录用为国家教师办理手续及交费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交县社保站养老保险补缴金,工、教龄20年以上(含20年)每人交2500元,工、教龄不满20年的每人交2000元。”
    三、“民转公”教师2000年补缴的养老保险金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问题
    (1)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从1997年开始实施,并建立个人账户(各地区建账月份略有不同,新邵县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为1997年1月),全省皆启用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
    (2)由于实行了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社保部门从业务经办系统里出具的每一张收缴单据金额必须与财务实际到帐金额一致时,方能在业务经办系统进行登帐,从而收缴的养老金才能记入其个人账户。
    四、关于2000年民转公教师补缴的养老保险金的去向问题
    (1)民转公教师转正时所补缴的养老保险金当时是由新邵县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负责收款,并开具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面清晰写明了“交款单位”、“收款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此单据真实有效,并有据可查。
    (2)新邵县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站收缴的这批民转公教师转正时所补缴的养老保险金皆缴存入“新邵县财政局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关于民办教师1995年10月至转为公办教师时这一段工作年限,应视为实际缴费年限还是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
    (1)2023年5月11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新邵县“民转公”某退休教师的《信访事项告知书》中明确答复:“在《劳动法》实施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公办学校聘用的代课(民办)教师应按照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自转为公办教师至2014年10月1日前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省人社厅于2023年6月30日给我县《关于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予以明确: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后转为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后至转为公办教师前的民办教师工作期间,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参保缴费的期间,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未实际缴费的期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新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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