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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非法限制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时间:2024-04-18

涉及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人在 2024年4月18日9时44分左右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5-2067189(经查有涉诈嫌疑)

文书编号:(2024)冀02执2548号(官网未查到)

此前,本人未收到该院的任何裁定书以及微信账户将被限制的通知。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支付,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

一、强行限制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辽宁丹东(同户籍地)。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唐山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应立即解除本人微信账户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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