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5
涉及单位:湘阴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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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5
涉及单位:湘阴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2010年,县政府未征求所涉企业意见,出台了“湘阴府阅【2010】83号”文件,硬性规定湖南恒达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搬迁至县政府划定的工业园区,恒达公司红线范围内12337.8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围墙、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交由国土储备中心挂牌交易,并于2018年12月27日,以3023元/平米的单价成交,所有成交价款3725万余元政府部门代收后却不按约定归还。
2021年12月17日,恒达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湘阴县政府、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给付恒达公司剩余土地收益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21)湘06行初19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为:“土地收益金县级留成部分的返按湘阴府阅[2010183号会议纪要执行”的约定,已超越行政机关土地收储的职权范围,该约定就案涉土地的收储而言,属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
请问:恒达公司的所属资产被政府以“超越行政机关土地收储职权范围”的手段收储后,还霸占着收益金不给,天理何在!?
请问: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对人民群众所造成的损失难道不该由行政机关负责?
湖南恒达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王建光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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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湘阴县政府作出湘阴政函【2014】17号《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曙光路以东湖南恒达变压器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18年11月13日,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与恒达公司签订《国有土地收回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湖南正阳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价格800.36万元,收回恒达公司红线范围内12337.8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12159.37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围墙、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土地收益金县级留成部分的返还按湘阴府阅〔2010]83号会议纪要执行(《纪要》三:这两宗土地挂牌出让所得土地收益金县级留存部分的75.5%返还湘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和恒达变压器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必须全额用于工业园新变压器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2018年12月17日,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6524万元成交价竟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其后,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即按协议约定将800.36万元收购款支付给了恒达公司。2021年初,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又根据湘阴县政府安排(2020年12月31日第105次县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关于支持湖南恒达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后建设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向恒达公司支付财政扶持资金1700万元,用于恒达公司搬迁新建项目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021年12月17日,恒达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湘阴县政府、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给付恒达公司剩余土地收益金465.4万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21)湘06行初19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为:“土地收益金县级留成部分的返按湘阴府阅[2010183号会议纪要执行”的约定,已超越行政机关土地收储的职权范围,该约定就案涉十地的收储而言,属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从而恒达公司关于继续履行案涉《国有土地收回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并据此判决驳回恒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院一审判决后,恒达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开庭审理后,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了(2022)湘行终758号行政判决。该终审判决认为:在恒达公司已获得全额补偿的情况下,案涉《国有土地收回协议书》中约定“土地收益金县级留成部分的返按湘阴府阅〔2010]83号会议纪要执行”,将本属于湘阴县政府财政收入的土地收益金县级留存的75%返还给恒达公司,该约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湘阴县土地一体化储备中心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