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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无辜冻结他人微信支付

时间:2024-04-12

涉及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人在2024年04月10日14:29分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消息.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兵1102财保171-175号”   联系电话:09913070792   和09913735323

1,在收到消息后本人便在人民法院网、查询文书编号:(2024)兵1102财保171-175号。可并没有查询到。在此之前本人从未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及接到任何电话和通知,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湖南省,无论是常居地还是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新疆。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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