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0
涉及单位:临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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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0日上午10:11分,本人收到微信支付限制通知,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关机关的要求,当前零钱账户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山西临县人民法院 文书编号:(2024)晋1124执保45号,联系电0358-8327183。0358-8327184
一、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无论是打电话沟通,还是相关的短信。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晋1124执保45号保全文书。 且以上两个联系电话号码根本打不通!
三、本人与所谓的第三方债权方未有任何经济纠纷,也从未收到任何所谓债权方的转让通知书或者其他告知,此次执保严重影响我的个人生活,请求法院立马解除对本人的执保,且希望贵院在办公作业上务必仔细用心,切勿与某些公司相勾结。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甘肃武威,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及时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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