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0
涉及单位:邵阳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产业权科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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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0
涉及单位:邵阳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产业权科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市本级
邵阳市隆回县岩口金矿水泥厂采石场,是经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专家评审与环评论证确定,属省自规厅保留矿山,(见关于《隆回县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 专项规划(2019-2025年)》审查意见的函》,我场剩余资源42.2万吨,缩界后还保有资源37.8万吨。市自规局于2022年9月28日送达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至2023年3月15日止,根据市自规局行政许可的实际合法许可仅5个月零6天。市自规局就间接缩短了许可时间1年零4个月,加上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许可期限形同虚设,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实际保有资源量,特别是我场已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自规局2022年9月28日送达《采矿许可证》至本场的行政许可期限与实际交付开采的行政许可期限不一致。只给我场办理许可证届满期限为2023年3月15日,是市自规局蒋卓斌与杨亚群认为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邵林地许准(2021)2号]在2023年3月15日到期,并承诺只要我场能将林业手续进行延期,且无条件给我场依法办理延期手续,2023年2月份,申朝阳也多次承诺只要我场办理好林业延期手续,无条件给我场办理足额期限的延期手续。我场2023年3月15日准时在市林业局办理了邵林地许准[2023]12号《关于同意隆回县岩口金矿水泥厂采石场临时使用林地延期的批复》,取得林业批复后,市自规局又以2018年政府协议扩界为借口不予办理。协议扩界本是政府行为,当时国土资源部武汉督察局在邵阳巡查时在会议上已明确说明不是企业行为的应予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合法合理行政许可原则,结合市自规局交付的开采期限与行政许可开采期限的相互矛盾,该行政许可行为存在不合法行政和不合理行政问题。这一系列行为系市自规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所致,经我多次向领导反映,而市自规局产业权科工作人员欺上瞒下,滥用职权,乱作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为应付调查,胁迫我场法人出具声明说我不是股东,如果法人不出具声明就不发证,2023年7月自规局又对我场储量进行了测绘,迫使我场又交了十多万测绘费,经自规局测绘我场储量为31万余吨,拖至2024年3月11日,自规局又要我场补交了八万余元的冤枉钱,按自规局测绘储量与省、市出具的文件(30万吨/年),自规局应给我场发证期限为一年零一个月,而自规局滥用职权不依法办理,严重破坏营商环境,仅给我场办理了七个月的开采期限,为了我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消除政企之间的违纪违法行为。特恳请纪委立案审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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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岩口金矿水泥厂采石场在邵阳市2024年营商环境110平台举报问题的复函
隆回岩口金矿水泥厂采石场:
你矿为原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首次出让的采矿权,2018年12月违规协议扩界,分别于2022年和2023年两次向我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我局曾多次通过邵阳市营商环境110平台答复了你们举报问题。现再次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次向我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3年3月15日止事
(一)政策规定。一是《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4号)规定“采矿权延续申请批准后,其有效期应始于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二是《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配号管理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53号)规定“省自然资源厅重点审核矿区范围是否与生态敏感区或永久基本农田重叠”、“生态敏感区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公益林等”(见附件1)。
(二)事实依据。一是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隆回县局”)和彭金元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隆矿权出合同〔2022〕001号)第三条约定“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1.1年(自本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止”。二是2021年3月15日,市林业局下达的《准予隆回县岩口金矿水泥厂采石场行政许可决定书》(邵林地许准〔2021〕2号)规定“使用林地从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临时使用申请”。三是你矿多次到我局咨询此次办理采矿许可证期限事,科室答复因该矿占用公益林,只能依法依规按市林业局下达的决定书时间要求办理(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为2023年3月15日),但是如果你场要办到2023年6月30日(即《采矿权出让合同》(隆矿权出合同〔2022〕001号)约定采矿权出让剩余年限),那么请迅速去市林业局办理相关手续(见附件2)。
(三)承办情况。为做好“砂石保供”工作,我局于2022年6月按矿山“六个不放过要求”启动采矿权延续登记前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于2022年9月2日批准你矿第一次向我局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见附件3)。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问题,你场很长一段时间内不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我局解释,致使采矿权延续登记工作无法顺利推进。2022年9月27日,你矿才向隆回县缴纳了采矿权出让收益134.235万元。2022年9月28日,你矿领取了有效期截止日为2023年3月15日的采矿许可证(见附件4)。
二、关于承诺林业手续进行延期,且无条件依法办理延期手续事
我局科室只针对你矿在2022年向我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对采矿许可证期限事进行了答复,没有对今后采矿权延续登记作出任何承诺。分管矿业权领导答复,林业部门同意办理林业手续是办理采矿权延续的前置条件,对你矿提出的再次延续登记申请尽力予以支持。为办理你矿第二次向我局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工作,我局和隆回县局多次到省自然资源厅咨询违规协议扩界矿山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政策,都被告知不予办理等。如果你场认为我局讲假话或不作为,那么请你们亲自去咨询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当时此类问题的政策。
三、关于第二次向我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以违规协议扩界为借口不予办理,迫使矿山又交了十多万测绘费,补交了八万余元的冤枉钱、仅办理了七个月的开采期限事
(一)政策规定。2023年7月21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下发《关于2022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督察反馈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出让登记问题整改要求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3〕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对于符合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的砂石土矿,应按照财综 10 号文第十五条要求征收出让收益,该补缴出让收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补缴”、“以协议方式扩界或出让砂石土矿的,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县(市、区)为单位,举一反三,全面清理存在界内资源尚未处置和以协议方式扩界或出让两类问题的砂石土矿,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于 2023 年 8 月底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见附件5)。
(二)事实依据。一是2023年3月,你矿再次取得了市林业局《关于同意隆回县岩口金矿水泥厂采石场临时使用林地延续的批复》(邵林地许准〔2023)12号)。二是隆回县自然资源局与法人代表彭金元签订的《采矿权出让补充合同》(隆矿权出合同〔2023〕002号)第二条约定“采矿权剩余服务年限11.92个月,以市局业务审批平台完成审批,上报省厅配号之日起计算”。三是《金矿水泥厂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川山评报字〔2023)F55号)中明确该矿可采储量评估单价为3.11元/吨(见附件6)。
(三)承办情况。2022年底,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在对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年度督察时发现类似违法协议扩界矿山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问题,要求我局进行说明和整改。2023年8月,隆回县局按照59号文要求追缴了采矿权出让收益8.621万元、对违规协议扩界人员进行了追责等(见附件7)。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批准你场第二次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采矿许可证配号(见附件8)。省自然资源厅在配号审查过程中发现你矿存在大片白色图斑疑似越界开采和生态修复未到位等问题,指派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2024年1月9日,矿业权管理处电话反馈配号审核意见,要求我局重新核实和上报情况,我局也将此情况同步反馈给了隆回县局(见附件9)。2024年2月1日,我局根据隆回县局申请由分管领导亲自带领生态修复科、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支队、矿业权管理科和隆回县局到现场踏勘,指出存在问题和提出整改要求。2024年2月20日,我局再次对你矿整改后情况进行了部门科室会签和申请省自然资源厅配号(见附件10)。2024年3月11日,你矿通过配号领取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我局从未收取你矿所讲“迫使矿山又交了十多万测绘费”。
为避免再次发生2022年采矿权延续登记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我局科室人员、隆回县局矿业权管理股股长、你场法人代表当场按《采矿权出让补充合同》(隆矿权出合同〔2023〕002号)核准本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为2024年10月25日。此次所谓“仅给我场办理了七个月的开采期限”,是因我局审批同意和申请省自然资源厅采矿许可证配号审查,省自然资源厅核查你矿未严格履行生态修复法定义务、“一面墙”违法开采严重等,你矿自行整改时间消耗造成的。
四、关于胁迫矿山法人出具声明说马文龙不是股东事
2023年8月26日,你矿向我局出具书面声明,明确委托马文龙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资格作废。2024年2月2日,你矿向隆回县局出具证明,明确马文龙不是隆回金矿水泥厂采石场股东,没有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的资格(见附件1)。我局从未胁迫矿山出具任何声明、证明等。
附件:1.《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配号管理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1〕53号);
2.《采矿权出让合同》(隆矿权出合同〔2022〕001号)、《关于同意隆回县岩口金矿水泥厂采石场临时使用林地延续的批复》(邵林地许准〔2023)12号);
3.第一次采矿权延续登记审签表;
4.价款评估确认表、缴款票据;
5.《关于2022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督察反馈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出让登记问题整改要求的通知》(湘自资办发〔2023〕59号);
6.《采矿权出让补充合同》(隆矿权出合同〔2023〕002号)、《金矿水泥厂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川山评报字〔2023)F55号);
7.价款评估确认表、违规协议扩界人员处分资料;
8.第二次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局审签表;
9.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电话反馈配号审核意见;
10.隆回县金矿水泥厂采石场省厅反馈意见复核审查表;
11.矿山企业声明、证明。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