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10
涉及单位: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地区: 北京市,北京市市辖区,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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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4日在没有告知前提下,本人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尾号6456,被限制使用。咨询了银行工作人员,是由于执法机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依据文书编号(2024)琼9001执4464号之七十一,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限制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截止到目前投诉发文,本人既没有与海南省五指山市任何人或者单位产生或纠纷,也未收到过任何仲裁文件,并且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也非本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在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既无案件管辖权,又不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贵院竟然作出了财产执行保全裁定,冻结本人银行卡,请问贵院的执法依据是什么?且改卡是本人的唯一生活保障,没有改卡,无法生活下去。一家人怎么生活?
投诉请求:立即撤销本人中国银行卡6456使用限制的相关文书。请贵院停止违规执行。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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