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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关溪乡石窝塘村驻村干部严重不作为,乱作为

时间:2024-04-10

涉及单位:宜章县关溪乡政府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余利平,石窝塘村10组村民,投诉石窝塘驻村干部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其作为驻村干部第一责任人不是积极处理村民违规建房纠纷,而是任由村内违法违建违规行为持续发生直至违规行为成为既成事实:

一、2023年10月23日,我们发现1组村民吕兵违反建房评议程序,侵害相邻权益,伪造四邻签名获取政府建房批准文书,我们第一时间报告乡政府,乡政府于10月25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关责停(2023)号,编号:07,责令违规行为当事人停工(停工时第二层已经建好,待建第三层,具体情况乡司法所调解纠纷记录有明确记载此事件的详细经过),2024年1月12日,吕兵在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同意复工的情况下继续施工,我们也第一时间报告了驻村干部,驻村干部不认真积极履行职责义务,非但没有制止违法违建,而且纵容包庇违建行为,致使违法建设第三层大部分完工,截至4月6日第三层违建主体已经大体完工,只待装修入场,作为驻村干部,对吕兵擅自复工不采取积极措施,去落实乡政府停工通知,协助乡政府依法撤销许可,反而放任其继续违建,这是严重不作为!!

二、在我们持续不断的举报村民吕兵提交的《宜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评议表》造假后,3月21日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关溪乡工作人员到达石窝塘村现场确认造假事实后依法撤销该评议表,并责令村委督促责任人重新评议,而怪事就此发生:作为四邻中左侧邻居的我竟然没有得到通知参加评议(按宜农办(2022)9号文件关于《宜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建房建设设“一户一档”审批管理资料》附件3标注:存在邻里利害关系时,四周利害关系的邻里必须签字),而这份弄虚作假的评议表(参考村委调解书、评议表)当天在村委会公示栏拍照后原件被驻村干部即可拿回乡里,驻村干部明知存在四邻争议的情况下,重新评议时不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使重新评议流于形式,作为驻村干部:将已知民情舆情置若罔闻,有违派驻村干部的职责使命,加剧和恶化了村民矛盾,其目的不具正当性,是乱作为的典型表现,这么着急忙慌的想快速通过审批程序,而相邻权益人员我们就这样被人为干预排除在外,剥夺我们的权益,明明知道我们与建房申请人存在纠纷,不是积极找我们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追究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违法责任,而是想着如何为前期违法建设行为套上合法的外衣,不依法行政,违规快速走审批程序,保全违建房屋,恳请上级领导依法依规对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在岗不在责追查到底,这种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村民弄虚作假行为非但没有履行职责制止处理,在村民长达半年多(202310月23日-2024年3月21日)的持续举报造假的情况下仍旧疯狂违建,影响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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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宜章县委网信办 2024-04-19 14:53:29

    网友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关溪乡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排司法所、石窝塘村对重新评议吕兵的《宜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评议表》进行核查,并与余利平解释说明相关情况,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重新开展评议的情况。因石窝塘村1 组村民吕兵建房申请提交的《宜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评议表》存在代签余利平签字行为,该表格不符合建房申请要求,所以责令石窝塘村和申请人所在的石窝塘村1组对吕兵建房申请重新评议,1组共有村民51户,重新评议有35户签名同意吕兵建房申请,超过2/3村民同意。因余利平户口已外迁广东省,该房屋是其母亲邝柳英所有,邝柳英是石窝塘村10组村民,与吕兵虽是邻居,但不是一个组的,两家旧房是并排的邻居,都是80年代修建的两层瓦房,两家中间有一条里面窄(约1米)外面宽(约5米)的巷道,村委会交待了吕兵和1组组长吕泽吉,要求吕兵对于重新评议一事告知一声邝柳英,但吕兵未按要求落实,所以造成邝柳英儿子余利平有意见。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06号)文件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写明:在某村某组中建房,根据县农村建房习惯,评议由本组进行评议,达到三分之二同意则视为通过。第二次评议达到习惯要求,评议通过。关于《宜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一户一档”审批管理资料》(宜农领办[2022]9号)文件的性质:本文件不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内部指导性文件。关于文件中附件3标注的有利害关系四邻必须签字,其本意是为了减少邻里纠纷矛盾。
    本次纠纷最初的主要原因是余利平家就吕兵自建房第三层会影响采光、通风等问题产生,后经多次调解,双方基本消除误会。
    2、关于吕兵建房审批的情况。吕兵在《关于宜章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建房建设“一户一档”审批管理资料》附件三代替余利平签字行为的认定,吕兵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签字行为自始无效;吕兵建房属于拆除老房屋建设新房屋,没有宅基地上的改变,属于合法合规建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户一宅”规定。且当事人余利平在知晓吕兵要建房时,并未提出异议,双方并无宅基地上的纠纷,在建房审批程序进行时,双方并无纠纷,也无利害关系,故审批文件中余利平签字自始无效,但达到了本村本组三分之二人数同意,符合审批条件,故此次审批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并没有出现程序违法,吕兵建房合法合规。
    3、关于驻村干部不作为的情况。自收到余利平反映吕兵建房问题以来,关溪乡政府安排乡国土建房组、驻村干部全程跟踪处理双方纠纷,本着化解矛盾、避免冲突、睦邻友好、相互理解的原则做了大量的工作,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分头采取上门、电话、微信、邻里亲朋等方式做双方思想工作,吕兵对于自己的过错也有了全面的认识,并在2024年2月底的调解中当面向余利平兄弟道歉,请求其谅解。2024年3月乡政府又指导村委会、石窝塘村1组对吕兵建房申请评议表进行纠正。以上大量工作都是为了纠纷双方和睦、避免矛盾升级和产生冲突,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因此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但余利平兄弟并不领情、也不理解,反而一而再、再而三以电话、信件、投诉等方式反映问题。
    综上所述: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余利平就吕兵建房的纠纷发生在吕兵建设第三层的设计上,并没有就宅基地和建房用地上发生纠纷,房屋建设程序上合法合规,吕兵建房并没有出现程序违法。关于余利平提出的通风、采光等问题属于民事上的相邻权纠纷,在双方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建议余利平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

    关溪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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