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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邵阳中级人民法院督促执行

时间:2024-04-05

涉及单位:邵阳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市本级

尊敬的领导在此发文是属于无奈之举

申请人:曾星星,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人,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1027****;家庭住址;湖南省邵阳武冈市司马冲镇双元村4组3号。

被申请人;武冈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2024)湘0581执异2号关于对武劳人仲案(2022)90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决定,现提出执行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湘0581执异2号关于武劳人仲案(2022)90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实事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询问;”

2024年1月3日一个自称是法院执行审查的工作人员给本人来电,说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万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申请人重复仲裁为由,请求不予执行。要对我进行询问,然后说需要录音,让我做好准备。

2024年1月26日下午给本人打电话,进行询问。但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湘执0581执异2号不予执行裁定书日期落款时间是1月24日。(有通话记录为证据后附2号记录)。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申请人案件(2023)湘0581执1492号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到2024年1月3日接到自称执行审查的工作人员电话,期间四个多月的时间没有任何相关人员告知,

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在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湘执058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中透露(2024年1月31日,通过短信形式发送),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万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裁定武劳人仲案(2022)90号不予执行的受理时间2023年1月2日。但申请人在2023年1月18日才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资料,2023年8月21日正式立案。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万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申请人还未确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就做出不予执行的申请?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湘执0581执异2号不予执行裁定书是否公正合理提出异议。

案件具体时间脉络如下:

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对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万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提成工资未发放,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追缴劳动所得申请劳动仲裁。武劳人仲案(2022)90号仲裁作出后,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万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且一直未履行仲裁结果,

申请人遂于2023年1月18日于武冈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资料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多次与执行局大厅人员沟通立案情况,工作人员告知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万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说案件太多,被申请人要求缓一缓为由,一直没有得到实际性进展。

2023年6月12日,经过不断与工作人员沟通,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位立案庭负责人熊庭长电话,把我的实际情况告知,经熊庭长查证。

2023年8月23日收到执行局工作人员周云云的微信告知,因本人从展辉离开后一直外地工作,于是立案通知通过微信的形式告知,视为送达。(后附1号证据)。执行法官为欧阳茜,欧阳法官在8月就有去展辉。之后一直没有进展,

申请人在10月15日发信息与欧阳法官沟通展辉的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情况。一直未得到结果,后打电话告知详细情况 ,欧阳法官告知我说出差在外,之后再联系,后续没有下文。

申请人又于10月31号询问执行情况,后发现展辉的基本账号还能收取租金,11月1号发信息与欧阳法官沟通该情况(因为在8月份是有冻结了展辉的基本账号的)。欧阳法官的解释是,因为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万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属于政府监管单位,展辉购物中心需要对业主进行返租。所以没有冻结。

由于对执行人员的工作不满意,申请人于2023年12月份提出申请更换执行法官。

在等待期间,2024年1月3日一个自称是法院执行审查的工作人员给我来电,说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万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申请人重复仲裁为由,请求不予执行。要对我进行询问,然后说需要录音。让我做好准备。

期间一直没有询问,到2024年1月26日下午给我打电话,象征性的询问。但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湘执0581执异2号不予执行裁定书日期落款时间是1月24日。(有通话记录为证据后附2号记录)

尤为滑稽的是,执行局有些人员为了帮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规避时效的问题(已经沉睡的权利),可以颠倒是非黑白。本人是2023年1月18日才提交的强制执行局申请书,据不予执行裁定书上显示,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在2023年1月2日就提交的申请,可以在我都不确定是否要提出强制申请的前提下未卜先知的提出异议。再者,就如那位自称是法院执行审查的工作人员描述说我的案件还属于审查阶段(2024年1月3日电话告知),那为何又要在2023年8月21日给我立案。案件至此就一目了然,对于这种利用手中职权,暗箱操作,影响司法方向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能执行监督到位,司法部门是法律的执行者,他是用来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不是用来另做他途的,还请有关部门能重视,一起维护法律的尊严。

这个案件多次往返,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我于10个工作日内向邵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告知,并没有给我行政复议的权利,要我走执行监督申请,后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书,被告知由武冈人民法院执行局信访处理该案件。在此我请求有关部门领导能公正的处理,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再此,我请求有关部门能依法执行监督职责,依法纠正有关违法行为!仅仅是一个劳动者为求劳动所得,难道讨薪之路要如此艰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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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冈法院 2024-05-11 12:09:58

    网友:
    你好,关于你贴中反映的情况,我院经核实,反馈如下:申请执行人曾星星与被执行人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曾星星于2022年1月向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2月19日,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案字[202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曾星星工资156 122.65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 136元。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湘058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曾星星剩余2021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30 619.5元(该款已剔除支付的17 982.12元),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的提成107 467元,合计138 086.53元;二、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曾星星经济补偿金48 000元;三、驳回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湘05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22)湘058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同年,判决内容执行完毕。在劳动争议诉讼阶段,曾星星以展辉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再次向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展辉公司支付其两倍工资及2018年-2020年10月招商提成工资。2022年8月29日,武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案字[2022]90号劳动仲裁,裁决:一、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曾星星2018年至2020年10月招商提成工资50970.8元;二、驳回曾星星其他仲裁请求。2023年8月21日,曾星星向武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劳人仲案字[2022]90号仲裁裁决书。同日,武冈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湘0581执1492号。武冈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23)湘0581执1492号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万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为湖南展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武劳人仲案字[2022]90号仲裁裁决书涉及重复仲裁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为由,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经审查,曾星星在[2022]90号劳动仲裁中提出的2020年11月前未发放的提成50970元,湖南万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按每月10%的比例在工资表里发放。曾星星在仲裁时,未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2022)湘058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武冈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湘0581执异2号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武劳人仲案字[2022]90号仲裁裁决书。
    综上,曾星星的投诉不属实。
    感谢你对武冈法院工作的关注。
    武冈市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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