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公民如何维权?

时间:2024-04-05

涉及单位:永州市人民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实名举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罔顾事实,包庇违法办案人员,一再狡辩、忽悠息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永州中院于2023年6月2日,就余林嫦3月23日向省委第九巡视组信访问题,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附件1)。本人仔细阅读后,愤慨至极!并就此回复在2024年11月19日分别向最高法、省高院邮寄了书面举报(附件2),相关部门也给予了短信回复(附件3),责成永州中院处理。但是人民公信的国家审判机关——永州中院只是文字敷衍上级了事。时至今日就我在2024年11月19日的举报件,我并没有收到它们的回访答复!

永州中院作为堂堂的国家审判机关,到底知不知法、明不明理、有没有公信力、要不要公信力了?!本人现就该院的违法犯罪问题向您们举报:

一、回避问题不避嫌

(一)问题:《意见书》“你于2023年3月23日向省委第九巡视组信访……”。

(二)事实:本人分别于2023年3月20日和5月2日向省委第九巡视组邮寄信访件2次,第一次举报的重点是永州中院、蓝山法院违法乱纪行为;第二次举报的重点是永州中院不坚持回避原则。永州中院在明知我反映(2003)永中民一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是违法裁判的情况下,还在2023年4月19日,安排唐军杰(被要求追责的错案当事人)来介入该案。

(三)请问:永州中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为什么故意回避第二次的信访问题?

二、包庇袒护说瞎话

(一)问题:《意见书》“……目前尚未发现相关办案法官存在违法问题”。

(二)事实:

1.永州中院枉法判案。①违法启动第二次再审;超裁超判、将争议财产直接判给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人。②使用“双重标准”、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前后矛盾。③在2022年的行政诉讼中采用至今近21年没有送达的且不生效的判决书判案。

2.永州中院故意不送达判决书。永州中院于2003年6月作出的10号民事判决至今近21年没有送达举报人(当事人),而且该院连委托蓝山法院代为宣判的委托材料都没有。

3.蓝山县法院私分抚恤金。2000年11月1日,蓝山县法院执法干警肖鸿兰在南岭林场代领黄长令抚恤金6620元、安葬费700元、遗嘱困难生活补助5343元,共1.2663万元。2022年9月,虽然该笔不知去向的抚恤金等资金现被追回,但是,私分因公殉职民警1.2663万元尸骨钱的行为发生在审判机关,且涉及的金额按照当时私分时间的法律规定属于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犯罪,且性质非常恶劣。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

(三)请问:上述存在非常明显常识性的问题,无需专业法律人士即可辨识确认,为什么永州中院“经调查”后就会出现“目前尚未发现相关办案法官存在违法问题”的结果?该院明显是在包庇(2003)永中民一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错案责任人郭红艳(2023年12月22日卸任永州中院副院长)、唐军杰及顾及后续涉及2022年判案的法官!

三、强词夺理还狡辩

(一)问题:《意见书》“……蓝山县人民法院国家公文造假……法警肖鸿兰在未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核算数据的情况下,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书面证明……已对肖鸿兰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二)事实:

1.国家公文故意造假。肖鸿兰作为工作几十年且将近退休的老法警,明知个人不能出具手写的执行完毕《证明》、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须由法院执法局出具、他根本就没有资格受理和办理,因此,“未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核算数据”从何谈起?可以认定出具执行完毕的假证明是一个稍微有良知的老法警不可能犯的低级错误,也就是说他代表蓝山法院故意造假。

2.蓝山法院认可造假行为。作为堂堂的审判机关蓝山法院,居然在认定手写的执行完毕假《证明》的前提下,加盖了《蓝山县人民法院》公章,也就是说蓝山法院认可故意造假行为。

3.利益驱使。肖鸿兰作为工作几十年的老法警居然敢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国家公文故意造假、蓝山法院加盖公章,不排除受利益驱使。

4.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蓝山县不动产中心凭蓝山法院手写的执行完毕假《证明》,“合法”转移了举报人两处价值百余万元的房产,对举报人造成重大且不可挽回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三)请问:工作几十年且将近退休的老法警敢以身试法,是否有利益驱使?对举报人造成重大且不可挽回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仅仅就作出诫勉谈话处理了事,那么请问:举报人重大的精神及经济损失由谁来赔偿?按法院的说法,是否重罪轻判?

四、忽悠躺平不作为

(一)问题:《意见书》“……因你已经要求本院对该案启动再审,该案正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请耐心等待结果”。

(二)事实:

1.不作为。举报人从2019年4月10日(永州中院有信访登记)开始申诉至今近5年,我们数十次奔波到永州中院反映,要求再审或者出具不予再审的书面答复;2024年11月19日分别向最高法、省高院进行了书面举报,举报件转到该院后至今3月有余。但该院至今既没有再审、更是没有下文。

2.哄骗举报人。直到2021年4月20日,永州中院领导在得知举报人要将举报材料交当时的“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一指导组”后,才叫举报人不要去举报,并立即带举报人去永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声称永州市检察院对此案一定会支持抗诉。当日,举报人向市检察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2021年7月16日,市检察院作出永检民监[2021]4311000003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申请人对此决定书强烈不满,为什么等了三个月,非要等第十一指导组撤走了,才下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举报人又无数次找到永州中院再没有任何结果。

(三)请问:决定是否再审的审查过程应该是很简单的问题,是否真的需要近5年时间审查?该院忽悠躺平的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

五、是否还有公信力

(一)问题:作为堂堂国家审判机关,永州中院及蓝山法院非但知错不纠,而是一错再错、睁眼说假话,出具漏洞百出、完全颠倒黑白的《意见书》。

(二)事实:

举报人就永州中院及蓝山法院的违法犯罪行为,于2022年3月10日起分别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微视》《抖音》《快手》《今日头条》《时刻新闻》《微博》等媒体上发布了实名举报的小视频或举报材料,特别是连续不断地在《抖音》发帖50余个。目前已经拥有8200余粉丝、获赞5.4余万个。

(三)请问:永州中院及蓝山法院就真的一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甘当缩头乌龟吗?!

鉴于永州中院枉法判案,故意包庇违法办案人员,知错不纠、将错就错、一再狡辩、忽悠息访、不作为及蓝山法院私分抚恤金、国家公文造假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我恳请上级相关部门直接介入该案,从而避免违法单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受害公民难以维权的尴尬局面,为我们主持公道,彻查此案。彻底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老虎苍蝇一起打!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已回复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 蓝山县委网信办 2024-05-13 15:05:19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及此前的举报均已收悉,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先后向蓝山县委政法委、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专题汇报,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您反映、举报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依法处置。
    感谢您对蓝山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提醒、监督和关心!我院将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和刚性管理,确保司法行为规范、有序。

    蓝山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6日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