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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交警大队强行火化我母亲的尸体

时间:2024-04-04

涉及单位: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2024年4月2号湖南省嘉禾县交警大队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母亲尸体强行火化,请求媒体报道追踪,2023年2月19号,我母亲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在嘉禾县南丰广场路段时,被一辆无牌无证的老年代步车为观察右房有车的情况下强行右拐,撞倒并碾压脑袋滑行身亡,两车在不同的道路, 两车同属,无牌无证,后来嘉禾县交警大队判我母亲主要责任,肇事者次要责任,在整个案件过程当中,执法记录仪可见现场绘画图全部由辅警李建军完成,勘察鉴定应由有执法证的民警来做,该辅警并没有经过相关培训,也没有相关证件,并且该辅警所划的碰撞点并不对,碰撞点在斑马线出来一点,然而辅警李建军所画的绘画图, 辅警李建军所画的碰撞点却往前移了几米,办案民警还将我母亲最关键的物证,雨衣围巾鞋子丢掉,雨衣有被碾压过脑袋的痕迹,也有被肇事者车辆右前门撞倒刮蹭的痕迹,嘉禾县交警大队还隐瞒一个最关键的证据,我母亲所驾驶的摩托车左刹车手柄,该手柄有与肇事者右前门刮蹭的划痕痕迹,然而嘉禾县交警大队并没有将该重要的物证交给鉴定机构,办案民警曾刑军还篡改证人证词,证人说的是肇事者驾驶无牌老年电动车撞向了我母亲,后被办案民警改成我母亲驾驶摩托车撞线了,无牌无证的老年电动车,在这一年多时间,我实名向有关部门举报嘉禾县交警大队办冤假错案,然而案件转回至当地又是不了了之,2024年4月2嘉禾县交警大队前行将我母亲尸体火化,这一年多,肇事者一分钱未出,我四处为我母亲的事情奔波维权,已是负债累累,嘉禾县交警大队在我一分钱没有的情况下强迫我将我母亲尸体安葬下去,后遭到我拒绝,于是2024年4月2号嘉禾县交警大队在位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我母亲尸体进行火化,当时我并未在场,也没有签字,嘉禾县交警大队这一行为给死者家属严重的造成了心理伤害,恳请湖南省委出面介入调查,综上:恳请湖南省公安厅级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严肃追责,让事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给死者家属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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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禾县互联网宣传管理中心 2024-04-12 16:10:08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23年2月19日12时22分许,周小艳驾驶悬挂18F58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经嘉禾县南丰广场环岛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同向李艳娟驾驶的无号牌电驱动四轮车右后侧(该车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小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小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3月24日,嘉禾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小组经过调查、研究、讨论,作出湘公交认字[2023]第002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小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艳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双方均有异议向郴州市交警支队申请了复核。2023年6月5日,经嘉禾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分析研究,责任认定小组以湘公交认字[2023]第00601号重新认定:周小艳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艳娟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损害赔偿争议。

      2023年10月11日,嘉禾县人民法院(2023)湘1024民初1231号已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对交通故责任认定给予采纳。2023年12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0民终2563号已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嘉禾县交警大队对死者周小艳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万元,划拨到周小艳儿子李承飞银行账户上,并要求李承飞及时处理周小艳的尸体。2023年3月28日嘉禾县交警大队送达《周小艳尸体处理通知书》第20230219号给李承飞并已签收,但李承飞拒不处理尸体,提出多项信访诉请。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对周小艳尸体进行火化处理。2024年4月1日,我大队召集李承飞及周小艳家属来我大队进行开会沟通周小艳尸体火化相关事宜。2024年4月2日,殡仪馆依法对周小艳尸体进行火化,当日邮寄送达《遗体火化证明》给李承飞,但李承飞拒收。特此回复!       

      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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