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7
涉及单位: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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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7
涉及单位: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人在2024年3月19日21时04分16秒收到支付宝支付账户通知被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申请限制了,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兵0501执保382号,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形式的通知,且查询过后在全国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关于本人案件信息,对本人支付宝支付账户直接冻结,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佳所地与经常居佳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佳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新疆自治区博乐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新疆博乐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新疆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围,请贵法院解除我的支付宝支付限制!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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