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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西市人民法院冻结微信支付

时间:2024-02-29

涉及单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一:本人微信2024年2月27收到【山东莱西人民

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4)鲁0285财保24号;联系电话:0532-88407005】,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

二: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2-88407005该

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并且多次拨打此电话号码无人接听

三:本人在莱西市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

编号(2024)鲁0285财保24号的裁定文书。

四: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莱西人民法院查询到本

人的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人民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本人居住在山东省烟台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莱西市,且该网贷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债权转卖。按照《民法

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五:微信客服人员不作为,帮助假冒法院机关人员侵犯本人财产使用权,多次投诉无果依旧回复法院申请,可是迟迟不见法院文书。并且坚持声称是法院通知微信才会限制本人微信支付,本人已经多次向客服人员说明法院官网并无本人任何信息且微信官方提供的电话号码为虚假号码。本人有理由相信微信官方协助假冒法院机关人员实施侵犯他人财产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是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莱西人民法院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本人微信支付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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