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18
涉及单位:绥宁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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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8
涉及单位:绥宁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2024年,2月18日在,绥宁县,风雨桥桥附近发现无人钓,后续拨打绥宁县人民政府电话进行举报,要求对此事进行查处并进行处罚,后续执法人员到了之后发现是一人多杆,已经对于它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要求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关于全县天然水域捕捞及违规休闲垂钓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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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反映“绥宁县一人多杆钓鱼举报”问题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于2024年2月18日,在湘问投诉直通车栏目中反映“绥宁县一人多杆钓鱼举报”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长铺镇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场核实
2024年2月18日,长铺镇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经核实,您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二、宣传引导
2月18日下午,长铺镇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使用多杆垂钓者进行政策宣传及批评教育,同时对多杆垂钓者进行劝返。
三、关于要求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问题
垂钓者使用三杆钓鱼竿垂钓,每杆钓鱼竿只有两个钩子。针对垂钓者违法行为轻微,执法部门对垂钓者进行批评教育及政策宣传,没有立案。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同时,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实施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湘农联[2023]44号)规定:“二、获得奖励条件。举报人获得奖励必须是以实名方式进行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基本的事实证据或有效线索,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事后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四)举报线索事后经有关部门查证未达到行政或刑事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因此对您的举报行为给予感谢和赞同,但没有奖励。欢迎各位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对“十年禁渔”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感谢您对我县禁捕退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