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10
涉及单位: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永州市政府、永州市卫健委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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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0
涉及单位: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永州市政府、永州市卫健委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我们是患者夏红旗的直系亲属,由于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以下简称“康民医院”或“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夏红旗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这一严重后果。
我们作为患者夏红旗的直系亲属,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恳请永州市政府等相关领导督促永州市卫健委依法对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经查询,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的审批机关是永州市卫健委,故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应由是永州市卫健委执行)。
如果是永州市卫健委包庇医院、医务人员,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永州市卫健委提起行政诉讼。
一、举报事项及要求予以行政处罚的诉求:
1、经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康民医院治疗患者过程中涉及的医务人员,“刘明华”、“谢昌冬”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永州市卫健委应当对康民医院及其“刘明华”、“谢昌冬”医师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刘明华”、“谢昌冬”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2、康民医院“谢德鹏”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患者血液透析的风险、可能导致的并发症、未告知替代方案等,永州市卫健委应当对康民医院及其“谢德鹏”医师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谢德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责令康民医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的处分。
3、康民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违反分级护理制度,极有可能错失了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患者的最佳时机,增大了患者手术的风险,情节极其严重。永州市卫健委应当对康民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康民医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4、康民医院存在多处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情形,永州市卫健委应当对康民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二、事实与理由: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医院治疗患者过程中涉及的医务人员,“刘明华”、“谢昌冬”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永州市卫健委应当对医院及其“刘明华”、“谢昌冬”医师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刘明华”、“谢昌冬”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图1 国家卫健委官网未查询到“刘明华”的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时间截止到2024年1月7日)
图2 国家卫健委官网未查询到“谢昌冬”的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时间截止2024年1月21日)
图3 病历资料表明:“谢昌冬”为夏红旗在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的住院期间的送检医生
图4 病历资料表明:“刘明华、谢德鹏”为夏红旗在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的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经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医院治疗患者过程中涉及的医务人员,“刘明华”、“谢昌冬”医师未在医院处办理执业注册或者多点执业备案手续,甚至有可能未取得执业证书。
“刘明华”、“谢昌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永州市卫健委应当对医院及“刘明华”、“谢昌冬”医师予以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二)医院“谢德鹏”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患者血液透析的风险、可能导致的并发症、未告知替代方案等,永州市卫健委应当对医院及其“谢德鹏”医师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谢德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责令医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的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医院“谢德鹏”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患者血液透析的风险、可能导致的并发症、未告知替代方案等,剥夺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情节极其严重。该医师及医院均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严重违反分级护理制度,永州市卫健委应当对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医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1、《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2、根据长期医嘱单示患者需二级护理,审阅护理记录,2023年11月17日9:08-15:00未见护理记录,且12月17日15:00、23:00,12月18日护理记录单未记录患者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等,违反了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要点“每2个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对患者病情未予以重视,情节极其严重。该医师及医院均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3、处罚依据如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医院存在多处病历书写不规范的情形,永州市卫健委应当对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予以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1、法律依据如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2、具体违法情形如下:
审阅病历,医嘱单中未见执行医师、执行护士按照规定进行签名。
3、处罚依据如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三、如果永州市卫健委包庇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对永州市卫健委提起行政诉讼。
如永州市卫健委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对于永州市卫健委今年的政绩评比将是一票否决的。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举报,具有处理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示范性案例:
原告陈思诉被告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株洲市中心医院过轻,胜诉。((2020)湘0203行初249号)
原告陈思诉被告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陶寅医师过轻,胜诉。((2020)湘0203行初253号)
原告杨淑梅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不作为,胜诉。((2019)京01行初1198号)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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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关于您咨询“要求对新田康民微创外科医院(新田康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行政处罚的投诉举报”问题我们已经收悉,现将回复如下:
新田县卫生健康局已于2月份就以上投诉举报内容开展了核查,并电话回复了投诉人。截至目前,正在立案查处阶段。
市卫健委于2024年2月29日至3月1日,派卫生监督员到新田县就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督导,并电话回复反馈了投诉人。鉴于以上投诉举报内容与新田县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的完全一致,当地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已立案调查,按照《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卫健委已交办新田县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进行公示反馈。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