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9
涉及单位:吉林省龙潭区人民法院
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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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4年1月17日10.55时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x282024x29吉0203执保25-34号电话:4008651928、0432-62404584
一、电话打通后,称贷款平台委托他们冻结,并且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二、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吉0203执保25-34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零钱限制支付。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吉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浙江,经常居住在杭州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吉林。
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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