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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法院计算利息计算日期、计算方法错误始终不予纠正

时间:2024-01-18

涉及单位:道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投诉人:于忠武,投诉道县人民法院计算利息的计算日期、计算方法错误;只计算利息余额。2023年11月16日,法院批复:于忠武你寄给国家信访局的来信材料已转我院。经初步核查,涉执行问题,巳按规定转执行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进一步处理。2023年11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于忠武您好;巳收悉您“在给大法官网留言”平上的留言。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现将您的留言信息转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办理的进展或办理的结果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您回复,请耐心等待。2023年11月27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道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贯彻落实涉诉信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要求”,现介绍来访人于忠武去你院,请予接待依法处理信访人反映(2021)湘1124执异86号裁定不服。2023年11月30日,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批复:请道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和路径指引工作。本月31日,道人民政府副县长批复转道县人民法院处理。之后锁定了投诉人信访平台账号。由于道县人民法院袒护被执行人;判决书确定的约定利息适用法律错误被剥夺,计算利息只计算利息的余额,异议复议5次2次发回重审,司法鉴定2次发回重新鉴定,不经双方质证违法指定鉴定机构按自己的计算方法鉴定,鉴定结果3个单位的结果一样。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有下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四)鉴定材枓有虚假,或者鉴定方法有缺陷的。但道县法院拒绝到最高院规定的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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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县县委网信办 2024-02-06 17:19:35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就有关情况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申请执行人于某武与被执行人李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道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4日作出(2001)道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于某武于2001年9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至2017年4月7日,共向申请执行人于某武发放案款共计172417元。2017年,因双方当事人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产生争议,经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本院先后委托道县人民银行及道县农商银行相关财务人员对本案尚需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计算,但计算单位计算方式有误,故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二次计算结果予以撤销,并出具(2017)湘11执复92号执行裁定对利息计算予以纠正。
      复议裁定送达后,本院依永州市中院(2017)湘11执复92号执行裁定对本案执行标的进行了第三次计算,但于某武仍然不认可本院委托道县农商行的计算结果。为解决争议,我院向于某武征求意见,于某武同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来计算本案应执行标的,2018年6月8日,由于某武选定,本院委托了湖南永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计算,但其仍拒绝接受计算结果,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通过执行异议、复议,于某武重新鉴定的申请被准许,其申请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移送司法技术室委托了湖南新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重新鉴定,经过执行异议、复议(于某武提出),该鉴定意见被采纳。2022年2月28日,于某武向本院提交了《结案报告》,并在2022年4月25日,于某武在本院领取了执行标的余额,并签收了《执行案件通知书》、《息访承诺书》。
      二、帖子反映问题的回复
      经调查核实,我院委托道县人民银行及道县农商银行相关财务人员对本案尚需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计算,虽计算单位计算方式有误,但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执复92号进行纠正,并经过申请人于某武同意进行多次对执行标的额进行鉴定,最后一次鉴定经过执行异议、复议后最终被确认采纳,执行款项已全部履行并由申请人于某武领取,其本人提交《结案报告》,该案标的额已经全部执行到位,并不存在帖文反映情况。
      感谢您对道县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道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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