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18
涉及单位:巽风科技(贵州)有限公司
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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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5月16日在巽风数字世界购买一套12头盛世玉兰酒具1580元人民币,发现与巽风数字世界官方宣传的材质,质量,不符合实物不一致,存在虚假广告,引导消费者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安全保障权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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