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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须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负责

时间:2024-01-15

涉及单位:湘阴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2014年,湘阴县政府作出湘阴政函【2014】17号《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曙光路以东湖南恒达变压器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18年11月13日,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与恒达公司签订《国有土地收回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湖南正阳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价格800.36万元,收回恒达公司红线范围内12337.8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12159.37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围墙、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土地收益金县级留成部分的返还按湘阴府阅〔2010〕83号会议纪要执行(《纪要》第三点:这两宗土地挂牌出让所得土地收益金县级留存部分的75.5%返还湘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和恒达变压器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必须全额用于工业园新变压器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2018年12月17日,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6524万元成交价竟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其后,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即按协议约定将800.36万元收购款支付给了恒达公司。2021年初,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又根据湘阴县政府安排(2020年12月31日第105次县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关于支持湖南恒达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后建设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向恒达公司支付财政扶持资金1700万元,用于恒达公司搬迁新建项目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2021年12月17日,恒达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湘阴县政府、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给付恒达公司剩余土地收益金465.4万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21)湘06行初19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为:“土地收益金县级留成部分的返按湘阴府阅〔2010〕83号会议纪要执行”的约定,已超越行政机关土地收储的职权范围,该约定就案涉土地的收储而言,属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

因县政府一直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现特此投诉,县政府须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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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阴县网管中心 2024-01-31 09: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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