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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案

时间:2024-01-13

涉及单位: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投诉人李承飞,系因交通事故身故者周小艳之子,

2023年2月19号我母亲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被一辆右拐的老头乐电动车撞倒并碾压脑袋滑行身亡,肇事者无牌无证驾驶老头乐电动车上路,撞倒死者后并未拨打120及110及时抢救死者,嘉禾县交通警察大队判我母亲主要责任,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当中丢掉死者关键的物证,雨衣围巾鞋子,雨衣有与肇事者车辆碰撞的痕迹以及有被碾压过脑袋的痕迹,事发时有一个公安监控视频,可以完整的记录整个事发过程,本人于2023年2月20号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到了嘉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监控室,看到了监控画面,事发当天19号的公安监控监控视频画面已经被删除,然而19号之前的监控视频却可以回放,我还向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提供了一个关键物证,摩托车左刹车手柄,该手柄有与肇事者车辆碰撞的划痕痕迹,然而交警大队办案民警隐瞒该证据,并没有交给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我还提供了一个后行车记录仪视频,该视频完整的记录整个事发过程,我用该视频放大画面可以清楚的看到,肇事者超速行驶在发生车祸之后,踩着刹车滑行了十几米,整个过程后刹车灯是亮的,嘉禾县交警大队称该视频画面太远不清晰,不予采纳该视频,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当中篡改证人证词以及诱供,目击证人是说肇事者撞向了死者,在办案民警篡改证人证词的情况下,证词上写着,死者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向了肇事者的车辆,肇事者口供造假,为了逃脱刑事责任谎称自己有病,却从未见过其病历单,肇事者的口供称,其驾驶老年代步车在右拐的时候并未注意右方有车,右拐的时候再看左前方,事故发生(2023年2月19号12时22分)后一个半小时才对肇事者进行呼气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0mg/100m|,因此有必要对肇事者及时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却故意(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记载肇事者,酒精含量为0,以为其不抽血检查准备条件,2023年7月份,我外婆得知我母亲发生车祸被撞死,一口气也被气死了,一个交通事故,两条人命没了,事发快有一年的时间,我多次向有关单位实名举报案件转回至当地,始终没有进展。恳请湖南省纪检监察部门介入 重新认定调查

投诉情况:嘉禾县交警大队、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依法调查取证,依据不完整检材对交通事故形态及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以致结论明显错误。  基本事实:为确定2023年2月19日周小艳(已故)与李艳娟交通事故形态及车辆行驶速度,嘉禾县交警大队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后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湖大司鉴(2023)痕(交)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未依法完整调取检材,以致鉴定意见明显错误。一、未查勘记录车辆碰撞划痕。本人在查看李艳娟所驾驶四轮车时,发现右侧前门把手下方有一道划痕,一直划到车后门,该划痕正是两车相撞时周小艳所驾两轮车刹车手柄所留下。该证据可以证明李艳娟所驾四轮车右前门碰撞周小艳两轮车,因而极有可能是李艳娟的四轮车追超周小艳两轮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足以排除周小艳所驾两轮车追尾李艳娟所驾四轮车的结论。但嘉禾交警队和司法鉴定人员均未收集该证据,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记载李艳娟四轮车右面前门把手下方划痕照片,以致第一碰撞点认定错误。二、后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未被作为鉴定根据。本人经广泛联系,调取了事发当时与事故车同向行驶的后方来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该视频可以清楚看到周小艳所驾二轮车行驶在前,右转进入转盘时,同向后方李艳娟所驾四轮车加速撞倒周小艳。因而,李艳娟所驾四轮车车速应该大于周小艳的二轮车车速,否则不会发生追尾撞击事故。但是该视频同样未记录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更未作为鉴定车速及事故形态的检材。而鉴定意见书P10所附照片极度模糊,完全看不清楚,依据该材料选取参照点误差极大,数据不准确,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根据上述两个客观材料及证明事实,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湘湖大司鉴(2023)痕(交)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载结论(周小艳两轮车车速大于李艳娟四轮车车速、两轮车追尾四轮车)明显错误,应当实事求是,及时纠正,司法机关不应采信。

综上:恳请湖南省公安厅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恳请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重新调查认定,我母亲已故快一年的时间,由于该案件始终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我母亲一直躺在殡仪馆冰着,事发已快一年时间至今为止,肇事者一分钱未出,相关部门多次找我谈话叫我将我母亲安葬下去了事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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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禾县互联网宣传管理中心 2024-01-26 14:59:49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案发经过:2023年02月19日12时22分许,周小艳驾驶悬挂18F58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途经嘉禾县南丰广场环岛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同向李艳娟驾驶的无号牌电驱动四轮车(该车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小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周小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处理处置情况:2023年3月24日我大队对“2023.2.19”李艳娟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周小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艳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双方有异议均向郴州市交警支队申请了复核。同年4月20日郴州市交警支队下达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经重新调查、检验鉴定、分析研究,由嘉禾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小组重新认定:周小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艳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依法收集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是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足以认定事故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过错。
      2023年10月11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文号:2023湘1024民初1234号):被告李艳娟赔偿原告李承飞各项经济损失328120.53元。
      2023年10月11日,我大队就该案件相关工作人员信访回复程序不规范问题召开了队委会,经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开展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选评优资格,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我大队将进一步加强人员思想教育,规范信访办理程序。
      目前,暂未发现办案民警存在徇私枉法行为,不存在影响本案公平公正处理的情形。如家属发现办案民警有违规违纪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交警大队及大队办案民警虚心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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