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2
涉及单位: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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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2
涉及单位: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投诉状
投诉人:彭珍苟,男,汉,湖南株洲市茶陵县腰潞镇马加庄人。电话131****6195
被投诉人:茶陵县审判员张晓憨
投诉事项
投诉茶陵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晓憨妄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原审株洲市茶陵县法院张晓憨,不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妄法裁判。
2.原告提交的证据①微信湘谭江铃电动车售后维修记录1份。②二手车销售合同书1份,③2023年9月7日庭审笔录笫6页1份。这三份证据充分证明三被告,没告知原告准确,完整,详实的二手车信息。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确确实实。
审判员张晓憨:″判决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单湘军在出售汽车前明知车辆电池包存在问题故意隐瞒出售,难以认定单湘军的行为构成欺作"。
明显审判员张晓憨妄下定论,明明证据③被告亲口说″将车收回来时,不可以使用,因为电池长期没有充电出了问题维修后才可以使用″,这还不是铁证吗?在法庭上被告亲口说出来的这是庭审笔录,请问张晓憨法官还要拿什么证据证明?你明显是只偏袒被告一方,妄法裁判。
2.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裁判。此案中,被告陈小明,被告茶陵县顺航汽贸公司,被告单湘军的行为系在销售二手车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没有履行对原告彭珍苟告知、说明此车在销售前电池包因没有正常充电损坏不能行驶的法定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消极欺诈”的构成要件。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应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范予以裁判。2.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三被告以欺诈行为销售。可审判员张晓憨,驳回原告彭珍苟的全部诉讼请求。这很明显是妄法裁判,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律法规还有何用?
投诉人彭珍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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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原告彭某苟与被告茶陵县顺航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单某军、陈某明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于2024年1月3日下午向您释法答疑,该案现正在上诉阶段,一审判决还未生效,耐心等待二审判决结果。
茶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