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1
涉及单位:邵东市牛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邵东市宋家塘派出所,邵东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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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邵东市牛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邵东市宋家塘派出所,邵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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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被人刻假章(有对方单位向邵东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答辩状为证)合同诈骗了1万元,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没有执法权;辖区内派出所称我没有报案权,诉至邵东市人民法院,张容辉法官对双方签字白纸黑字的合同和表间代理人的承诺都视而不见,偏听偏信被告单方面开具定金收据,千方百计为被告洗白!!
2023年5月29日邵东市人员法院(2023)湘0521民初1675 号判决如下:“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刘丽辉与被告明珠整装服务部签订的《邵东欧铂丽最美样板房征集协议书》《明珠整装·欧铂丽整装大家居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是被告按合同约定将设计等服务完成后,按照被告承诺的条件双方再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因此,上述合同系预定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预算、设计等各项服务完成期限以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的时间,故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合同。”预约合同的成立方法:承诺即生效。当事以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为目的而达成的约定或协议,称作预约合同。既判定双方没有约定签订装修合同的时间则不满足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岂不是前后矛盾,牵强附会。
判定:“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案涉合同,将其欲装修的房屋交由被告装修设计并向被告交付了1万元,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收款收据明确载明为“装修定金”,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清楚地理解该“装修定金”的含义,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原告交付案涉 1万元是为了确保双方最终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因此,原告已交付的案涉 1万元应认定为定金。虽案涉《明珠整装最美样板房申请》约定“申请样板间客户需提前预缴纳诚意金,如未通过公司审核或未选中满意产品,可退还诚意金”,但依该约定,退还诚意金的前提条件是客户申请样板间未通过公司审核或未选中满意产品,而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明珠整装·欧铂丽整装大家居家》,原告并不是在被告处购买产品,而是将其案涉房屋交由被告装修,由此亦可以认定原告所交付的 1万元系定金而并不是诚意金。”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没有约定原告交付案涉 1万元是为了确保双方最终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被告签约代表曾丽玲先原告建议原告做整装,郑重承诺不做整装可以按折扣价购买家具,原告交付的1万元听信了被告的伪刻印章做的虚假宣传被诈骗。
被告伪造印章冒用他们人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已触犯了伪造印章罪和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邵东市人民法院本应遵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但张容辉法官对表间代理视而不见,判决书只字不提,避重就轻、偏听偏信、指鹿为马、颠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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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我院已收悉。经核查,该案已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并生效。
感谢你对我院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