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6
涉及单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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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6
涉及单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市本级
尊敬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位领导:
万分感谢你百忙之中看到这封投诉信。
投诉人:一审(原告)刘伟孝
被投诉人:罗菊香、女、一级法官、现任祁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控告原因
一法官审理程序违法
罗菊香法官在对(2023)湘1121(民初3374)审理当中明知原告的代理人跟被告的代理人是同一所法律工作者,严重影响,公平,公正审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同一所职业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不能同时办理同一个案件,审法官违反了这个重要的法定程序。
二 徇私舞弊 故意违背事实
罗菊香法官对捏造事实,拿不出实证的证锯,被告与第三人之间 一面之词 口头伪证, 开庭笔录可以证明 ,无事实依据证明。罗菊香作为审判长竟然全部采纳作为判案直接证据。被告的购房合同载明所购房屋面积为125平方,通过办理产权证后,被告知道所购房屋的实际上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距很大,所以第三人为了避免被告找其麻烦而出庭作假证,可以将公共天井让给被告隔成房间单独使用。审法官在庭审时,也没有要求被告提供不动产登记证。
对事实证据罗菊法官本人也到现场调查取证,被告及第三人也承认违法把公共天井隔成小房间当作住房使用,并制作衣柜独自占有,还用红砖把原告客厅用于采光、通风、通气窗台砌死的违法建筑行为供认不讳,在开庭笔录中可以证明, 而作为审判长的罗菊香法官对实际证据,避重就轻、罔顾事实、拒不采纳。如此乱用伪造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平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三 审法官适用法律错误
审法官适用《民法典》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将被告私自更改房屋主体设计,独自占用公共天井,严重影响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通气等违法行为视为正义行为,原告应该为被告的违法建筑行为.让道并提供方便。审法官适用该法律条款,滥用该法条的原理,歪曲了该法条真实意思的表述。
审法官对被告趁原告不在家私自更改房屋主体设计、砌墙阻塞原告屋墙预留的窗口、将公共天井隔成小屋独自占用、严重妨碍影响原告房间采光、通风、通气等违法建筑行为不加以制止,反而作出要原告为其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服务错误判决,试问:法律尊严何在?原审法官如此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歪曲滥用法律、扶邪压正,纵容包庇,徇私舞弊.
四 判后答疑 解释不清
罗菊香法官答:当时我也拿不准,我请教多人,反正我已经判了,你不服,你可以上诉,程序明显错误,她竟然回答我判了,程序肯定对的,以上所述有录音为证。罗菊香法官如此解释。作为法官严重渎职 、如此枉法裁判、天理何在。法院作为神圣的地方,公然挑战国家法律权威,挑战法院的司法公平、公正、天理何在 。难道祁阳法院法官渎职到如此地步了?罔顾事实、单方面口头有疑问的证据、能作为裁判的标准了?
本人到祁阳检察院反映过,回答管不了,也到祁阳市人民法院反映过,也是踢皮球说,要让我找出他贪污的证据。才能证明他枉法裁判。 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跟笔录都不能作为证据了,永州市检察院邮寄信访过。回信息不归他管。永州市人民法院邮寄信件信访过,至今还没有得到回复,试问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以上举报材料真实,如有不实,投诉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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