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5
涉及单位:湘阴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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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5
涉及单位:湘阴县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湖南恒达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民营企业)成立于2002年,占地面积为12337.8平米,权证号为湘国用2007第007268398号,变压器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等总建筑面积约八千余平米。2010年,县政府未征求所涉企业意见,出台了“湘阴府阅【2010】83号”文件,硬性规定我司搬迁至县政府划定的工业园区。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依据湘阴府阅【2010】83号”文件,我们只能将土地交由国土储备中心挂牌交易,并于2018年12月27日,以3023元/平米的单价成交,所有成交价款3725万余元却均由政府部门代收。历经数次协调,政府部门才依据“83号”文件,向我司出具了土地转让成交款应支付款项为21654000元。时至20年底,在县政府时任县长(恕不署名)的强权干预下,仅向我司分次支付了2500万元,余款至今追讨无果!
请问:企业为了配合县政府的工作,按政府的要求搬迁了,但县政府为社么却巧立名头,肆意侵占企业的合法资产?
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特此求助,希望能解决我们的合理诉求!
申诉人:湖南恒达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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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2014年,湘阴县政府作出湘阴政函【2014】17号《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曙光路以东湖南恒达变压器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2018年11月13日,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与恒达公司签订《国有土地收回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湖南正阳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价格800.36万元,收回恒达公司红线范围内12337.8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12159.37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围墙、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土地收益金县级留成部分的返还按湘阴府阅〔2010〕83号会议纪要执行(《纪要》第三点:这两宗土地挂牌出让所得土地收益金县级留存部分的75.5%返还湘阴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和恒达变压器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必须全额用于工业园新变压器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2018年12月17日,湖南洞庭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6524万元成交价竟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其后,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即按协议约定将800.36万元收购款支付给了恒达公司。
2021年初,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又根据湘阴县政府安排(2020年12月31日第105次县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关于支持湖南恒达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后建设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向恒达公司支付财政扶持资金1700万元,用于恒达公司搬迁新建项目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021年12月17日,恒达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湘阴县政府、湘阴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给付恒达公司剩余土地收益金465.4万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21)湘06行初19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为:“土地收益金县级留成部分的返按湘阴府阅〔2010〕83号会议纪要执行”的约定,已超越行政机关土地收储的职权范围,该约定就案涉土地的收储而言,属于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从而恒达公司关于继续履行案涉《国有土地收回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并据此判决驳回恒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院一审判决后,恒达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开庭审理后,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了(2022)湘行终758号行政判决。该终审判决认为:在恒达公司已获得全额补偿的情况下,案涉《国有土地收回协议书》中约定“土地收益金县级留成部分的返按湘阴府阅〔2010〕83号会议纪要执行”,将本属于湘阴县政府财政收入的土地收益金县级留存的75.5%返还给恒达公司,该约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县土地储备中心人员多次与该公司法人代表见面协商,就赔偿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将按程序处理到位。
县土地一体化储备中心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