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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某局黑色执法后续

时间:2023-12-05

涉及单位:交通运输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关于道县某单位钧鱼执法官方给湘AA94T3的回复我存在几个疑问?

一、首先我完全不知道收费这么一回事,是我妈妈热心肠顺路要带人,人家说要给我妈妈油钱,我又不知道,也没说收人家钱,如果热心肠要被定罪以后谁还敢做好事,是不是哪天有人在路上求救我们是不是也要置之不理,见死不救,如果救了了是不是也会被定为非法营运?

二、这车不是我的,我只是那天刚好开出去接我妈妈,平常也不是我在开,平常这车辆都是我弟我哥开到广州放着。

三、你们说的现场执法扣车开单更是扭曲事实,车辆怎么进停车场的领导你们核实过吗?经过是一名执法 人员说这里不方便停车,要把车开到方便停车的地方去,然后把车开到你们那停车场,把门锁上才叫几个执法人员一起来开扣车单,这就是你们所谓的文明执法吗,和强盜士匪有区别吗,道县那样的文明城市,执法就是这样执法的?

四、去做笔录完全是由你们办公室笔录人员写,循环善诱引导我去答,我说了不是这个事实笔录记录者还要根据他的方法写,让我去签字。

五、做好笔录说我从事非法营运要罚款3到10万,我不明白我怎么构成非法营运了,罚款3到10万的依据是什么?

六、关于做笔录这里的纸质版和笔录录音我都有,我不是凭空捏造,我不上传来是怕审核不过,影响执法单位的形象。

七、也不是官方回复说的在广场巡查,而是守株待兔的形式在那里等待。

八、如果一个人外地回家会不知道自己家的准确位置?我询问过那个女孩去哪里,她只说了宁远县冷江中路,冷江中路那么长她自己的具体位置会不知道吗?我再次问她位置的时候她就不说话了,紧接着执法人员就来了,就认定我为非法营运,我车一动未动何来非法营运?还有就是上我车的那个女孩还没上车的时候在广场那里嚷嚷的说回宁远回宁远,回宁远都不知道自己准确的落脚位置,这是真回宁远还是假回宁远这我就不知道了。

九、我坐在车里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就给我安插一个非法营运的罪名,也不是我下车去招揽乘客。按照有伪道德理论述法我妈妈带上来的乘客你去找我妈妈扣压她的车辆啊,凭什么要来扣押我的车辆。就这样的县城这样的管理方式还有必要来评选文明城市吗?还有道德吗?本事件跟我毫无关系的问题还要给我安插一个非法营运的罪名,道德在哪里?公道在哪里?老百姓就是要这样被受欺负的吗?还我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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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县县委网信办 2024-01-09 13:08:09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经深入调查,现作以下回复:
      一、关于“首先我完全不知道收费这么一回事”的问题。
      经调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依法亮证执法,并分别对你本人及乘客进行询问,该乘客在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时,表示她答应按47元的价格支付给你(有视频依据),依据是你曾经以相同的价格搭乘顺风车回宁远,这足以证明你对收费是知情的。按照道路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你的所谓“好心肠”是建立在收取搭乘人员费用的基础上产生的,尽管收费价格相较出行成本要低且没有收取费用,但从法律意义上可以定性为达成交易,这是一种扰乱正常客运市场的违法行为,所以执法人员依法将此行为定性为“非法营运”。
      二、关于“这车不是我的,我只是那天刚好开出去接我妈妈,平常也不是我在开,平常这车辆都是我弟我哥开到广州放着。”的问题。
      因你利用湘AA94T3小汽车实施了非法营运的行为,小汽车是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处罚的主体将是实际违法当事人。
      三、关于“现场执法扣车开单”的问题。
      按照行政执法流程要求,当执法人员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依法亮证执法,并现场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采集案件相关证据后,依法对没有取得营运许可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湘AA94T3小汽车实施暂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了批准手续,符合办案程序。
      四、关于循环善诱引导回答问题并签字的问题。
      2023年11月24日中午2时许,当事人到我单位三楼接受了询问,全程没有胁迫、引诱,只是要还原事情经过,所答也是当事人自己意愿的表达。询问完成后,你当场看过,没有异议才在上面签字的,最后提出要拍照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也同意了。
      五、关于“罚款3到10万的依据”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时执法人员只是说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这个条例可能要这么处罚,但还要看具体的违法性质的和处罚依据。后经调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其特征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六、关于“回复说的在广场巡查,而是守株待兔的形式在那里等待。”的问题。
      按照县文明创建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23年11月23日起,由县城管执法大队、交警大队、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等单位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城区范围内社会秩序、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我局委派奉某等6名执法人员参与联合整治行动。本次整治行动为分组分片区整治,重点区域包括城区主要道路、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当事人涉嫌非法营运的信息来源于出租车司机的举报,而不是“守株待兔”式的执法。
      七、关于乘客不知道自己家的准确位置的问题。
      执法人员在询问乘客的情况时,乘客承认自己是回宁远县城,至于具体位置,其本人并未详细说明,出于对乘客隐私保密的要求,执法人员不便更详细的询问。但其回宁远县城是实,因为举报人举报时称,该乘客拟乘坐她的出租车回宁远,当事人的母亲也知道该乘客是回宁远的,不然怎么会劝其搭乘该车回去?
      八、关于“本事件跟我毫无关系的问题还要给我安插一个非法营运的罪名”的问题。
      当事人利用没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小汽车实施了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且达成议价协议,依法构成非法营运,小汽车只是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处罚的主体将是实际违法当事人。
      2023年12月7日,经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耐心解释其违法事实,以及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依法接受处罚,并书写承诺书,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道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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