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30
涉及单位:株洲中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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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院法官 竟伪造证据私分执行款553.85万元
十年前,笔者宋葵根在改革开放中从事商业经营,积累了千万资产,有位房地产开发的商家易新建是宋葵根的债务人,2014.4.17.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经公证处审核;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湘株国证内字第022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确认易新建债务本金为伍百叁拾万元;利息贰拾叁万捌千五百元;合计伍百伍拾叁万捌千伍百元。
2014年5月4日,宋葵根向株洲市中院申请执行;经执行局刘局长签字同意,5月6日立案执行。至2014年10月20日,历时5个半月,没执行到分文;幕后却在干怪事;伪造了 2014年10月20日,宋葵根竟向株洲市中院呈撤回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履行约定的全部义务;当天,2014年10月20日,株洲市中院签发(2014)株中法执备字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我宋葵根再蠢也不可能申请撤回执行;因为约定的民生银行收款账户始终执行款分文未收到。2014年年底,宋葵根请律师查询,才获悉相关法官陈明祥、伍狄、赵勇、马伶等伪造证据,执行款5538500元失了。笔者申请对申书司法鉴定,法院拒开介绍信;故无法举证。
因法院相关人员陈明祥、伍狄、赵勇、马伶等或早有预谋而伪造证据,将这5538500 元私分。从2014年5月6日起,至10月20日,足有5个半月,宋葵根在株洲民生银行的专用账户未收到分文时,竟有如此怪事:于2014年10月20日向株洲中院呈《撤回执行申请书》;
如此违反常理的申请书;株洲中院也作出更反常的回应,2014年10月20日,即于当天签发《执行裁定书》,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并称:“……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天,合议庭中判员伍狄通知宋葵根到株洲中院,伍法官称:你签个字,明天案款就到你的账户,
但仍然分文未到账。宋葵根多次到株洲中院查询,一直被拒绝,法院的门都不准进;后来委托律师查询,才得知2014年10月20日发生的《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株洲中院的《执行裁定书》经刘望鸣局长签字同意,于5月6日立案执行。得知以上幕后情形后,宋葵根如晴天霹雳震惊;将以上情况向若干律师和明理知情者询问请教:都说这是株洲中院法官伪造证据私分了执行款。公证书的《还款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全部款项汇款株洲民生银行的账户。第八条预留了乙方的联系电话号码,甲方更换电话须及时告知;乙方回复时……提出有效的还款证明(如收条或类似凭证银行转账单等等)法院及合议庭的法官对被执行人的履约如此信用;不予核查;难道是同谋合伙?
株洲中院法官伪造证据,私分执行款5538500元的事,宋葵根2022年10月份已向市纪委及监委举报:但至今无结论;从2023年3月起,又向省委巡视组控告,至今无结论,现案件像皮球踢来踢去;现将本案情况公开;祈上级查实,将案款执行到债权人宋葵根,推进本案。
宋葵根 2023.11.30 电话 13786339191
身份证号码:43020319630717****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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