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3
涉及单位:耒阳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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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源公司房地产代理人曾奎,告森泰丰房地产公司在2021年9月14日虚假诉讼及和解笔录,以6万元买通我公司股东项皇云,利用执行法官刘能草率甚至是渎职。造成我查封的两块土地证遗失。我已经在2023年8月份申请强制执行法拍该两地土地证。也在2023年10月份向徐辉法官交上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我方请求合法法拍我公司查封的土地。八月份申请强制执行两个多月了,至今没有得到执行结果。
诉求:1、我需要拍卖此两块土地,如不能拍卖请给我损失费;
2、牵涉案件的所有人请相关部门必须秉公依法办案(该抓的抓,该罚的罚,该判刑的判刑)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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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反映“耒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玩忽职守”网帖已收悉,经本院核查后回复如下: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森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3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耒国用(2012)010131号和耒国用(2012)第0101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0)湘0481民初926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耒阳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湘0481执8048号。
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项皇云、被执行人耒阳市森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友森、第三方湖南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安粮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 1、甲方(被执行人耒阳市森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位于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金南17组国有土地,在该土地保全解除后必须过户到丙方(第三方湖南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丙方承担甲方、乙方(申请执行人耒阳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湘0481民初9260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2、甲方承诺在乙方同意并解除土地保全措施后,全面配合丙方完成土地过户手续;3、土地解除保全后,甲、丙双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过户,丙方于过户手续办理后3天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3200000元并在甲、丙双方签订《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首付款之内抵扣;4、根据(2020)湘0481民初9260号民事判决书甲方需支付给乙方的剩余款项,甲、丙双方承诺根据2021年4月8日与甲方签订《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土地转让款总金额中优先支付乙方剩余款项;甲、乙双方确定以上所有债务,土地过户成功后由丙方案本协议第3条款项先行垫付,本协议第4条款项丙方支付后,甲、丙双方再按照2021年4月8日签订《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当中的土地转让款总金额之内进行抵扣。本协议三方签字后,乙方同意解除土地保全。
2021年9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意愿将涉案土地予以解除保全查封,2021年9月30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2021)湘0481执80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2023年10月27日,耒阳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奎向本院反映耒阳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未授权委托项皇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继续查封位于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金南17组的耒国用(2012)第010131、第010132号国有土地,本院亦要求耒阳市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王建华出具从未授权委托项皇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证明,曾奎表示可以,因法人不在耒阳本地,故需要时间。2023年10月30日本院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执通知书,要求查封涉案土地,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本院该涉案土地目前仍处于查封状态,但土地证已做变更(耒国用(2012)010131号,耒国用(2012)第010132号合并为湘(2022)耒阳市不动产权第0001375号),查封案号为(2021)湘0481执8048号之一,查封时间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
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3日将该情况告知了曾奎,曾奎表示已知晓该情况,但要追究项皇云等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耒阳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2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相关部门核处。
耒阳市委网信办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