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1
涉及单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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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1
涉及单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一、本人在 2023 年 9月21日上午10:52 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冀1026财保693 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无法法院联系电话.文安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电话(0316-5280190),打过去显示该号码为广告骚扰,而且拨打至少4次以上才能勉强接通,提示为文安县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但询问对方以哪条法律具体哪一细文做出限制我微信支付功能时,对方并不能如实回答该问题,而是以对方不在法院、也不在司法局工作为由为由,拒绝正面回答该问题。本人对结果深表疑虑
三、本人在河北省人民法院网、阳光执行上、包括中国执行网官网 均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1026财保 693 号保全文书。并且本人收到微信提示消息内的文书编号与另一位拥有相同问题的用户完全一致,这点更加深该问题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山东省青岛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或是户籍地,均不在河北文安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文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