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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

时间:2023-09-21

涉及单位:新宁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一:本人8月29日00:00分使用微信支付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3)湘0528执保204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限制通知无法院联系电话。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新宁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739-4922098),接听人员自称是新宁县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人员,通话全面不提供姓名及工号。且工作人员还询问是否本人是否借款,并提供一个个人手机号13117595072联系他进行调解,其中了解到他们是什么批量起诉,他们只愿意接受2万三千多的本金调解,或者加上利息4万多。通过电话里面的情况了解到,电话环境里面比较多人在各种通话,通话环境比较嘈杂,而且该131的调解人员,也未提供完整的本金信息。说明这并不是什么调解中心,更像一个第三方催收的平台,而且法院处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三:本人通过0739-114查询0739-4922098该号码登记非法院号码。

四:本人湖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3)湘0528执保204号该案件

五:法院说可以帮助和第三方委托方进行协商沟通,疑似新的协助进行所谓的法催手段,并且法制社会,助长催收行为。

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湖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诉前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不良网贷平台,而且本人也愿意协商进行分期还款,但是调解中心要求么还本金两万三千多,要么和利息一起还款四万多,不然没办法协商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广东省佛山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邵阳

且该平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信息多次转卖,该平台综合利率高达百分之36。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权人,该转让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新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求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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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宁县 2023-09-26 22:45:29

    网友您好!
    您在网上反映“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我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0739-4922098不是我院登记的电话号码的问题,该号码系我院立案庭办公电话,您在114查询的系院办公室对外公布的电话。我院依申请人申请依法作出(2023)湘0528执保204号裁定冻结了您的微信支付功能,您提出的管辖权问题以及解除微信支付限制诉求,请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邮寄至新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39-4836027,届时我们会审查处理。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新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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