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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两个证

时间:2023-08-20

涉及单位: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及邵阳县不动产权登记中心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举报人父亲隆坤吾(已故)在1980年带领举报人修建了正屋一座三间,后在1984年又修建了一座横屋三间,在1990年国土部门发放了一本为邵阳集建(90)字第353314号集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建筑占地204平方米(长期)土地使用者为隆坤吾所有,由于当时经济困难,没有修建好,于1996年举报人兄妹将正屋三间建设为两间给父母居住,当时九公桥国土所办理好改建手续的。2000年11月2日,九公桥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唐世平没有到现场进行核查,给原七十田村1组隆正军(2000-2005年任七十田村村主任),办了一本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14212号。2001年3月23日,唐世平给隆正军补办【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验收审批登记表】,编号14212号,批准日期为98年5月老改【即1998年5月老房屋改建】,合计面积180平方米,老宅地180平方米。该验收单没有审批文号和审批单,进而哪来的批准文号???2019年7月,黎学中、隆正军以隆清雄、隆青跃为被告向邵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害。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19)湘052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黎学中、隆正军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黎学中、隆正军不服,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隆正军持有的“邵阳集建(90)字第3533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应为隆坤吾所有,但未能就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及该土地使用者登记在隆正军名下编号为14212号《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验收审批登记表》的客观性作出合理否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隆正军二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致使原审认定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据此,裁定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1)湘052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再次驳回原告黎学中、隆正军的全部诉讼请求。现邵阳县人民法院对“邵阳集建(90)字第3533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登记在隆正军名下编号为1421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都予以认可。那么隆正军的老宅地在哪里?1998年5月改建的房屋在哪里?证上体现出竣工验收合计用地172平方米主体建设三间二层建筑占地136.25平方米房屋在哪里?现在隆正军根本没有这样的三间二层房子,从隆正军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验收审批登记表来看,完全看出一些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被举报人申报材料,致使隆正军偷梁换柱成功。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及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举报人隆正军错误的颁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被举报人申报材料,没有到现场进行核查,事实不清。

从《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验收审批登记表》来看,被举报人隆正军申请验收的理由是“98.5老改”,即“98年5月老房改建”,事实上被举报人隆正军没有“老房”,98年5月也没有“老房改建”。也就不存在“180平方米”老房改建“172平方米”的房子。所谓的老房子是其父隆坤吾的老房子,是被举报人隆正军冒用其父隆坤吾的老房子,骗取政府“老房改建”进行验收颁证。

2、验收颁证程序不合法。

从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中可以知道,被举报人隆正军提供的其父隆坤吾邵阳集建(90)字第353314号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注明土地使用者“隆坤吾其儿子隆正军”,而档案中隆坤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注明土地使用者为“隆坤吾”,多出了“其儿子隆正军”这几个字,很显然这多出的“其儿子隆正军”系被举报人隆正军伪造的,再说假设其父隆坤吾将老房子赠送给被举报人隆正军,从程序上来讲,首先应当有《赠予合同》或《赠予转让申请报告》,其次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然后相关部门经审核验收再办理过户手续。纵观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及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档案,都没有此相关的材料,因此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及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颁证给被举报人,程序上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由于隆正军偷梁换柱及办案人员的过失,导致出现一套房屋两本房产证的怪状,给举报人家兄妹一家带来了很大的危险,举报人家兄妹一家不和,严重的损害了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公正。为此,举报人曾于2021年及2022年8月申请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及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吊销2000年11月颁发给隆正军邵阳集用【2000】字第1421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取消隆正军该案土地及房屋相关权属,纠正错误。也向湖南日报社网上举报隆正军偷梁换柱违法行为,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及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6月15日回复,要求我们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我们认为,现在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隆正军伪造公章偷梁换柱,骗取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及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颁证,不是简单的土地权属纠纷,而是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及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举报人隆正军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错误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3条的规定,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及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邵阳县自然资源局及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颁证机关,有义务、有责任予以纠正错误,而不是推卸责任。故举报人再次恳请新闻媒体进行关注、进行新闻监督,依法公开报道,还原事实真相,支持国家政府部门依法执政。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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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rzy 2023-08-22 19:43:44

      网友您好: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司法审查是最直接最有权威的审查,您反映的问题已经通过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就应相信并服从判决,我局也坚决服从法院判决。

      邵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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