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8
涉及单位: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双牌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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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8
涉及单位: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双牌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
事故情况:2023年1月11日19时26分许,雷水华驾驶湘LE6548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30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47公里路段,与其对向行驶颜志龙驾驶的湘E18980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颜志龙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我的违规行为出具了三份认定书,分别为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公交认字(2023)第011101号及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双公交重认字(2023)第001号,第002号。是《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行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该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之规定。根据上述两条违法行为。其一、属于无中生有、栽赃陷害,该路段是省道S230,限速70公里每小时,发生事故的路段均不符合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该路段不符合以上认定的任何一种道路情况。我车辆当时是在上坡,且车上有货物,绝对没有超过该路段限速的70公里每小时。其二,车辆当时是近光灯,并非远光灯,我有车辆前后左右四路行车记录仪记录。第三,该事故应该发生在1月11号22点20分到30分之间,事故认定书记载为1月11日19点26分许,且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案流程不合流程,该鉴定报告已于2023年04月19日已出,第一份认定书与第二份认定书我本人于2023年05月27日当天签字一起收到。时间长达近五个月,肇事方已经完成了复核,我却连第一份认定书还没收到。我在5月29日向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在我再三请求下,并告知录视频证明来过复核事实依据,才勉强收下,到至今没给出回复。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和双牌大队没得理由说服事实,就拿他们委托不合理、弄虚作假的鉴定报告来压我、栽赃陷害我。请上级部门,重新审阅案件,重新审核认定责任,整改办案流程。对于本次事故,我个人认为我是无责。对于两单位不认事实依据,错误划分事故责任,事故时间随意记录,不按流程办案,为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给和平社会一个正义公道,请着重处罚。
三、投诉和理由:
对于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永州市公安局交警队支队有如下投诉理由:1.办案流程不对,事发将近五个月才同时收取到两份事故认定书,且对方复议流程都走完了。鉴定结果4月19号已经出具了鉴定,时间无限拉长。2.适用条款不合理,并非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违法条例,强行套用。3.基本的出险时间都能记载错误,如此大的事故,连时间都能登记错误,还出具了三次认定书都是记载错误的时间,怎么让人放心国家公职部门的办事能力。
被投诉单位这种枉顾办案流程,委托湖南省天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秀,
在此先感谢各个领导预览我的案件,深表感谢!
此致:各部门领导管管,感谢
举报人:颜志龙
2023年6月0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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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双牌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您的帖文我大队已收悉。我队高度重视,立即就您提出的事故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目前,该事故正在处理中。
再次感谢您的留言!
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