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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微信支付

时间:2023-08-16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本人在8月16日上午收到被湖南省溆浦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3)湘1224财保109号。限制支付,但是未收到任何通知及裁定书。

本人发现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转让给不同债权方,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由于债权主体存在多方关系混乱,结清存在安全隐患,至今也没能解决问题。今天收到微信限制通知联系贵院后,才得知债权方又换另外的主体了,并且这个主体在债权债务转让时并没有通过电话短信邮箱等有效合规的渠道通知本人,导致本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而且本人财产均在河南郑州,根据法律法规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保全,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无权冻结本人名下财产,本人存疑贵院替高利贷团伙恶意催收,充当保护伞。

本人对贵院的财保程序存在异议,要求复议,贵院落实清楚,撤回受理,解除消费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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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溆浦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3-08-17 10:28:05

      网民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非常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溆浦法院限制微信支付”的问题
      被申请人借款后逾期未返还借款,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将追偿权转让,最终由申请人受让担保方享有的追偿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保单保函、借款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依法作出(2023)湘1224财保27-52、54-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相关财产实施冻结行为(例:微信支付冻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溆浦法院无财产保全管辖权”的问题
      该类案件为追偿权纠纷,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申请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申请人的住所地溆浦县为合同履行地,溆浦法院有管辖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于“联系电话打不通”的问题
      我院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后(例:微信支付冻结),立即发送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并推送了四个联系电话。由于电话咨询人员过多,所以偶尔会存在电话占线问题,但是我院电话一直都处于畅通状态,请耐心拨打。
      若您对我们的工作仍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0745-3336713、0745-3336316进行相关咨询。溆浦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欢迎广大群众继续监督法院工作。

      溆浦县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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