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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汽集团资兴分公司及何丽花涉嫌伪造证件和证据的举报

时间:2023-08-14

涉及单位: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兴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关于郴汽集团资兴分公司及其律师何丽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证据罪的举报信

尊敬的上级领导您好!

举报人:廖小平,男,汉族,1964年7月29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住资兴市兴宁镇汽车站院内,

被举报人: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兴分公司(以下简称“郴汽集团资兴分公司”)

负责人:周南辉,该分公司经理,

被举报人:何丽花,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举报请求:

请求资兴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30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举报伪造事实与经过:

2023年6月15日,王珍燕(举报人之妻)诉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兴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案开庭,两被举报人当庭提交假证《工商登记信息》(其他证据早已提交),伪造登记内容:“王珍燕资兴市兴宁镇汽车站成立于2005.06.17”,该假证据证明内容:“申请人曾在2005年6月份注册登记一个体工商户—王珍燕—资兴市兴宁镇汽车站”。该假证据界面黑压压一板,根本看不清经营项目,也没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公章,资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在2023年6月28日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中对此予以认定并枉法裁决王珍燕与郴汽集团资兴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两被举报人看到如此明显的伪证被仲裁庭采信后,更加丧心病狂。2023年7月28日,王珍燕诉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兴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案中,两被举报人再次伪造《工商登记信息》,这次伪造登记内容与仲裁案开庭提交的假证内容大不相同:工商注册号“4310813009521”,行业“道路运输业”,简介“王珍燕—资兴市兴宁镇汽车站,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道路运输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珍燕”。该假证据证明内容:“原告曾在2005年6月份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王珍燕—资兴市兴宁镇汽车站,这也可以证实兴宁汽车站为原告夫妇个人承包经营”。

2023年8月3日,举报人到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宁市场监督管理所调取其名下工商登记信息,真实情况为:1、名称王珍燕—资兴市兴宁镇汽车站;2、经营场所资兴市兴宁镇汽车站;3、注册号4310813009521;4、组成形式和执照类别为个人经营,监管机关为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宁市场监督管理所;5、核准日期2005—06—17;6、资金数额(万元)3.0;7、行业门类为住宿和餐饮业,行业代码为正餐服务;8、经营范围:饮食服务、副食品零售(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5月25日止);9、经营者:姓名王珍燕;10、注销日期2012—04—18。王珍燕办理该营业执照后,由经济紧张装修房屋,导致一直未经营。

对比以上信息内容,两被举报人第一次将伪造证据故意制成模糊不清的状态,看不清注册号和经营范围;第二次伪造证据注册号与举报人调取出来的一致,经营范围却不相同,经营者伪造为法定代表人。

综上,郴汽集团资兴分公司为逃避替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律师何丽花为案件胜诉,不惜以身试法,故意伪造证据,其手法娴熟,不知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触犯刑法第307条之规定,构成伪造证据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故此,举报人今特向上级领导举报,请求为民除害,依法追究两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举报

举报人:

2023年8月  日

1、符郴汽集团资兴分公司及何丽花伪造两份不同的营业执照信息,第一份被举报人提交给资兴市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份被举报人提交给资兴市资兴市人民法院。

2、开庭后王珍燕于2023年8月3日在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宁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询的个人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被举报人于2023年6月15日,在资兴市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时提交该造假营业执照的证据,注明:王珍燕资兴市兴宁镇汽车站成立于2005.06.17

被举报人于2023年7月28日提交资兴市人民法院,证据8,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曾在2005年6月份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王珍燕-资兴市兴宁镇汽车站,这也可以证实兴宁汽车站为原告夫妇个人承包经营。

开庭后举报人于2023年8月3日在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宁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询的个人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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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兴市委网信办 2023-08-17 15:37:07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郴汽集团资兴分公司及何丽花涉嫌伪造证件和证据的举报”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对于您反映的情况,我局法制大队与兴宁派出所已经开展调查。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再次感谢并欢迎您对我局工作的监督和提醒,如有其它疑问,请致电:0735-3322235。

    资兴市公安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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