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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案”太离谱

时间:2023-08-11

涉及单位:司法局

地区: 天津市,天津市市辖区,河西区

天津易力达转向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易力达公司)共三个股东:株洲易力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持股54.89%;天津百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54%;天津津丰汽车底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津丰公司),持股19.57%,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博。


2022年12月,天津津丰公司仅凭一纸诉状、在未提交任何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以损害天津易力达公司权益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及天津易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博,要求连带赔偿其40350036.7元。


河东区法院立案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我公司五个银行账户和全部土地、房产,致使我公司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营,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这起案件,看似普通,但揭开其面纱,真相令人发指。


一、越权立案,创造管辖“奇葩”。


天津津丰公司起诉株洲易力达公司、陈文博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赔偿,显然是侵权赔偿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可以由湖南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两被告所在地)或者天津自贸区法院(侵权行为结果地)管辖,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两被告均在株洲市芦淞区,且起诉书所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在株洲市芦淞区。


显然由湖南株洲芦淞区法院管辖适当。退一步讲,本案属普通民事案件,无论根据法律规定的何种管辖原则,都轮不到天津河东区法院管辖。河东区法院既不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又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更不是案涉标的公司天津易力达公司住所地法院。


其实2022年天津津丰公司与我公司之间就有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当时河东区法院裁定:“原被告出资成立公司天津易力达转向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样是河东区法院的裁定,前一个案件裁定无管辖权,而后一案件却出尔反尔裁定有管辖权。法院还是那个法院,只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同,裁定结果就截然不同,其中原因,耐人寻味!


我公司及陈文博针对河东区法院的越权管辖案件提出管辖异议,河东区法院承办法官不审查天津易力达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实际地址在天津自贸区的客观事实,而是搬出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天津易力达公司在天津河东区大直沽后台设立了办事机构为依据,驳回管辖异议。


客观事实是,天津易力达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税路256号,公司自成立至现在,一直在天津自贸区。从没有在天津河东区设立过办事机构,更不存在把主要办事机构设立在河东区。难道说法院办案,不需要查明事实,不需要依据法律裁决吗?滨海新区法院民事裁定书,采信了由天津津丰公司提交的一张伪造的照片(照片的内容是天津易力达公司的招牌挂在位于天津大直沽后台的津丰公司院内),该照片未经当事人质证就被滨海新区法院作为认定天津易力达公司办公场所的证据。难道对其他同级法院的裁定书不辨是非就可以拿来作为裁判的依据吗?按照河东区法院承办法官的逻辑,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二、“关系网”显威,办人情案“两肋插刀”


经梳理发现,正常情况下,涉天津易力达公司的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天津自贸区法院管辖。但有一个例外情形就是,天津津丰公司参与诉讼的案件,就要由河东法院来管辖。本文开篇所述的天津津丰公司起诉株洲易力达公司、陈文博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更是突破法律规定到河东区法院起诉。天津津丰公司对河东区法院情有独钟,河东区法院则因案与天津津丰公司结缘。


因“关系网”无所不能,个别法官为天津津丰公司“两肋插刀”。 之一:1200万执行款循私划给特定关系人。2021年1月天津津丰公司起诉株洲易力达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天津自贸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319民初4223号判令株洲易力达公司返还天津易力达公司1000万元资金及利息。暂且不论判决的对与错,但执行结果却不可思议。


天津自贸区法院从我公司强制划走1200万元,按照自贸区法院判决,执行的1200万元应当归属到天津易力达公司。但是,在天津津丰公司的运作下,通过河东区法院的“鼎力相助”,从我公司划走的1200万元却收入天津津丰公司囊中。而正在天津自贸区法院执行的天津易力达公司三十多个职工安置、补偿金案及其他债权人的执行案却未得到分文执行款。


之二:违反程序办案。程序倒置。针对河东区法院越权立案,株洲易力达公司、陈文博提起管辖异议,管辖异议被驳回后不得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上诉,天津市第二中院在接到管辖权异议上诉后,至今没有听取上诉人的意见,没有进行听证,两上诉人也未收到天津二中院的裁定书。


但是,河东区法院承办法官在天津二中院裁定书未送达两上诉人的情况下,程序倒置,急不可耐地通知当事人5月10日开庭。同时,决定张某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适用独任审理的五种情形,本案均不在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列,但为什么要独任审理呢?应该回避而不回避。


5月10日承办法官组织开庭,因两被告提出承办法官财产保全措施不公正、办案程序倒置,且当事人已实名投诉承办法官。为此,申请承办法官回避。不难理解,程序不公正难以保证实体审判的公正;两被告针对承办法官种种违规行为实名投诉,肯定导致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产生利害冲突。


因此,河东区法院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令人遗憾的是,河东法院驳回两被告回避申请,两被告申请复议仍被再次驳回。偏袒一方当事人。6月6日,承办法官又开庭并独任审理。当天,第三人天津易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博出庭,而天津津丰公司却委托其聘用的律师代表天津易力达公司出庭。在此情况之下,承办法官不仅没有在核对出庭人员环节不准许天津津丰公司聘用的律师代表天津易力达公司出庭,反而提出天津易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不合适。上演了一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出庭不合适、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出庭”的闹剧。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天津河东区法院、自贸区法院个别法官对天津津丰公司如此厚爱?通过了解,有一个尚不十分完整的答案:那就是天津津丰公司编织了一张“关系网”。


天津当地的知情人士透露,天津津丰公司结网有“三招”,一是向某律师事务所出资,让该所成为其“御用”的法律服务机构。二是招揽一些基层法院的退休人员或离职人员,为其“攻关”。


某唐姓退休法官,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公民代理,但唐某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公民身份作为天津津丰公司的代理人,并且唐某一出马,天津津丰公司的“诉求”就如愿以偿。三是拉拢笼络,拉帮结派。


湖南株洲易力达机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立村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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