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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时间:2023-08-01

涉及单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投诉人基本情况:陈跃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寨下村8组47号;身份证号码:430525197401******,联系电话:15580775683。

投诉主要对象:①湘潭市湘华医院篡改病历、伪造证据;②湘潭市卫健委失职渎职、违规回复;③湘潭市雨湖区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判;④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不”判决、玩忽职守!本人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竟被违法判决赔偿十万余元,湘潭法院对本人的合法诉求充耳不闻,无理强行将本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账户,竟还要拍卖本人唯一赖以栖身的老旧住房,让本人一家流落街头!他们的违法行为给本人及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导致我妻子疾病发作已住院三个多月、父亲久病刚出院又摔伤瘫痪,只得含泪继续投诉举报,请求青天大老爷明镜高悬、秉公断案、主持公道!

投诉请求:

一、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3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湘030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立即停止执行;

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投诉人承担;

三、赔偿投诉人各项支出及精神损失费80000元;

四、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及党纪政纪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三年前,本人在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金海路1号的湖南金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打工。2020年1月2日中午11点50多,我和肖宏云等几个同事准备去吃午饭。大家议论好久没有发工资了,我跟肖宏云开玩笑说,“你有钱,借点钱给我用用”。他用手来推我,我出于本能抱住他,他又想把我摔倒,两个人就扭抱在一起,他喊痛(未摔倒)(见附件一),于是肖宏云在公司当经理的亲戚庹忠阳就带人陪送他去湘潭市湘华医院诊疗了。我去看望时向医生了解伤情被拒绝,后来陆续发生了一系列令人难以置信、匪夷所思的荒唐闹剧!

一、湘潭市湘华医院篡改病历,伪造证据

湘潭市湘华医院在2020年1月2日《入院记录.实验室及器械检查》记录为:“本院右膝关节正侧位片: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见附件二--(2021)湘0302民初1218号一审案卷第45页,无医生签字),同日《入院记录》:“门诊检查后,以‘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收入院”(见附件三-- 一审案卷44页,未发现医生签字)。一审原告以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起诉。但本人经调查发现,2020年1月2日在湘华医院入院的影像学报告单记载的诊断意见为:“两肺、心隔未见明显异常;右髌骨可见上下分离约4cm,边缘清晰锐利,余骨同关节未见明显异常;右髌骨横形骨折。”(见附件四-- 一审案卷内2021年7月26日提交)而原始入院记录等材料却不见踪迹。本人提出异议后,湘华医院不知何时出具《证明》:“患者肖宏云于2020年1月2日经我院“x”片示:右髌骨横断性年骨折并分离。于2020年1月9日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右髌骨骨折内固定术,术中探查可见:右髌骨骨折成粉碎性,故可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见附件五--  一审案卷122页)。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第三十三条规定:“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本人认为:湘潭市湘华医院严重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附件二、附件三是虚假的,属于肆意篡改病历、伙同原告肖宏云伪造证据的违法犯罪行为!

湘华医院在2020年1月9日《手术记录》记载:“检查骨折复位良好,固定可靠”(见附件六-- 一审案卷47页),2020年1月21日《出院记录》记载:“患者病情恢复可,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出院,予以出院。”出院医嘱第4条:“加强右膝关节功能锻炼,避免剧烈活动”(见附件七-- 一审案卷46页),可视为已基本康复。但原告肖宏云未遵医嘱,湘华医院在2020年3月22日《再次入院记录》记载:“并嘱患者出院后坚持功能锻炼,出院后患者在家未行功能锻炼”(见附件八-- 一审案卷48页);湘潭市中医医院2020年4月21日在《入院记录》记载:“患者未行康复训练;自行于1月3日拆除石膏外固定”(见附件九-- 一审案卷52页),说明了扩大伤情的根本原因是肖宏云我行我素、未遵医嘱,对扩大伤情应负全部责任。可2021年7月26日一审原告代理人提交了一份几乎一模一样的《入院记录》(见附件十-- 一审案卷123页),只是关键词变成了:“术后同时予石膏外固定及康复训练,患者于2月9日拆除石膏外固定”,这真是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但怎么也否定不了伪造证据、自行扩大伤情的基本事实!

本人认为: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2月7日以伪造的证据为鉴定材料,丝毫不考虑上述因素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任何效力,纯粹就是几张废纸!

二、湘潭市卫健委失职渎职,违规答复

本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湘潭市卫健委实名举报湘华医院篡改病历、伪造证据,但迟迟没有回复。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2021年7月26日竟由一审原告代理人宣布了回复意见:“卫健委介入了调查且出具了回复意见,在卫健委和金海公司、湘华医院都有。确认了原告的治疗以及病历均是没有问题的”(见附件十一-- 一审案卷

本人认为:湘潭市卫健委完全没有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三、湘潭市雨湖区法院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本人接到一审起诉材料后,发现与事实真相根本不符,立即聘请律师代理,向一审法官申请调查。2021年3月23日,代理人称:“法官说等重新鉴定之后给我们出具调查令”(见附件十三)。当时只道是寻常,如今看来有蹊跷!一审法官为什么不允许我们在质证之前去调查清楚?为什么要先用医院出具的虚假病历证据作鉴材去重新鉴定?

本人不认可一审原告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2021年4月12日的质证不充分,当场拒绝签字(见附件十四--- 一审案卷139页 ),只同意将肖宏云第一次住院的诊治资料作为重新鉴定的鉴材(见附件十五),并于2021年5月12日委托代理律师--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实,向一审法官提交《损伤参与程度鉴定申请书》(见附件十六 )。此后,本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湘潭市卫健委实名举报湘华医院篡改病历、伪造证据,后又于2021年7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诉求(见一审案卷127、128页),申请中止审理。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此后没有回应本人关于中止审理的诉求与关切,更没有进一步查明本案的真相,而是于2021年11月1日直接下达了(2021)湘030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本人的合理诉求视而不见、置之不理,对“湘华医院篡改病历、伪造证据”、“损伤参与程度鉴定申请”、“横形骨折变粉碎性骨折”、“自行拆除石膏外固定”、“未行康复训练”等关键问题只字未提,而是以本人不交鉴定费为由(本人不是不愿交费,只是不同意以虚假证据作鉴材),终止鉴定,剥夺了我的相关诉讼权利,仅以“从事情的发展上来看双方的过错程度同等,责任大小无法区分(见附件十七 ),就判决本人赔偿肖宏云十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本人认为: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未能依法审理、判决,无视被告的合理诉求,违法采信肖宏云及其代理人伙同湘华医院伪造的虚假证据,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四、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不”判决,玩忽职守

本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也提出了对被上诉人的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的申请,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不调查、不鉴定、不开庭”,直接维持原判!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3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称:“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见附件十八 ,二审案卷第62页),可查遍二审所有案卷,我们未发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调查记录!

二审判决书称:“陈跃华要求对肖宏云的损伤参与程度进行鉴定,但其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应视为放弃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而事实上,本人一直致力于配合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合法权益,除通过代理律师争取外,2021年4月20日直接向一审法官发送手机短信,阐明我方意见(见附件十六)。2021年5月12日委托代理律师--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实,向一审法院提交《损伤参与程度鉴定申请书》(见附件十五), 而一审法院2021年5月26日才出具《终止对外委托函》(见附件十九)!这期间一审法院没有对本人的合理质疑和诉求做出任何答复(到目前也未答复),也没有人跟本人联系督促,就草率终止鉴定。他们为何如此害怕把事实查清楚?为何不允许做损伤参与程度鉴定?

二审判决书称:“证据四、五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证据五”是本人于2021年8月16日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关于湘潭市湘华医院伪造证据的举报信》,而“证据四”是同日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投诉的同一篇文章,只是标题被编辑修改为《湘潭市湘华医院伪造证据致受害人担上索赔二十余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纵观该案全过程,湘潭市湘华医院篡改病历、伪造证据是最关键而重要的问题、是罪魁祸首,竟被湘潭市两级法院直接认定为“与本案无关”!

本人认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三不判决”,视神圣的法律为儿戏,属于典型的玩忽职守!

我自2022年8月20日起,先后分别在《湖南红网》和《华声在线》栏目上再次投诉,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依程序反映湘潭炮制“莫须有”案件的情况,直到今天也没有任何部门给予回复。而雨湖区法院却于2023年1月31日下发《恢复执行通知书》(附件二十),没有阐明任何理由,仅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请问湘潭法院:中止执行的情形何时消失?如何消失?你们如此傲慢无礼、蛮横无理,执法犯法,不知还要炮制多少冤假错案、祸害多少老百姓?

投诉人:陈跃华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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