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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县交警大队不作为,报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

时间:2023-06-22

涉及单位:靖州公安交警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我叫黄敏,身份证号码:4312291984********

我现在要实名举报

湖南省靖州县交警大队不作为,报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

因为涉嫌交警队内部有人入干股,对案件做干扰。

交警队受背后势力影响,不敢做出肇事司机主责全责的结论,出勤交警不敢做出专业判断结论,移交市交警上级部门处理。

在未做出对方驾驶员有没有严重交通肇事罪之前,就把肇事司机放了,对肇事司机没测毒驾。肇事车辆案发当天就别拖往修理厂。

整个案件发生已经13天,让我们死者家属继续等,他们却把鉴定权威移交给了第三方机构来处理,规避责任。

案件是这样的:23年6月8日下午17:44分左右,吴进学驾驶湘N1E757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湘ND555挂)沿209国道由北向南(会同方向开往靖州方向)与死者黄力波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湘N84358(由南向北)靖州方向开往会同方向。在209国道上相撞,黄力波经怀化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分院抢救40分钟无效死亡。

肇事车辆车主是汪顺兵,肇事司机和车主为雇佣关系。

第三者责任险人民保险,有交强险。

我们根据肇事司机行车记录仪视频进行现场模拟实拍还原案件发生的经过。

测出肇事车辆起步点到两车相撞总路段长316米,

记录仪起始时间为23/6/8/17:44:12

结束时间:23/6/8/17:44:24

用时12秒把死者黄力波撞飞15米。

沙溪村209国道路段刚好是弯道,此路段有警示牌,上面清晰的写着【事故多发路段“慢”全长1KM】且有限速40警示牌。

1.肇事司机进入村庄路段没有及时减速,没有鸣笛示警,超速行驶

2.在进入弯道后,肇事司机在看到死者车辆时,也没有鸣笛,直接跨越黄实线,占道逆行撞向死者驾驶的面包车车头,将死者车辆车头由会同方向撞成靖州方向。

从看到死者车辆时间显示17:44:21至撞死者车辆时间17:44:24用时3秒,时速已经达到90码,超速至少2倍。这三秒的路长为78.2米

通过实地调查和肇事司机行车记录,模拟还原事故发生时的情景,测量出死者从村口出入口上209国道观察了会同方向道路情况,可视范围为40米,而肇事司机看到死者车辆时距离是78.2米。

死者判断对向方向没有车辆可以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才正常穿越虚线正常转弯正常行驶。

而肇事司机却可以看到死者在村口准备上209国道,肇事司机没有鸣笛警示,【有理由怀疑他酒驾,毒驾,疲劳驾驶,开赌气车,开问题车】如果肇事车辆是沿着自己行驶的右侧车道行驶,也不会撞到死者车辆,就不会发生如此惨烈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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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靖州县委网信办 2023-07-03 08:55:45

      黄敏:
      你好!关于你反映”交警大队不作为,报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的贴文,现回复如下:
      一、交通事故接警情况。
      2023年6月08日17时43分许,我中心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我县太阳坪乡沙溪村六组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人受伤。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调查:6月8日17时41分许,一辆号牌号码为湘N84**8的小型面包车与一辆号牌号码为湘N1E**7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湘N84**8的小型面包车驾驶人黄力波(男性)受伤被送往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院区救治。
      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中心民警对该事故情况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查取证:
      1、6月 8日我中心对当事人吴*学进行了酒驾测试(结果为Omg/100m1)、毒驾检测《结果为阴性);对当事人黄*波抽取血样送检,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未检出黄*波血液中含乙醇成分,该鉴定意见书已依法送达;
      2、事故当日对湘 N1E**7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行车记录仪录像资料依法予以提取;
      3、当事人黄*波经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院区救治无效死亡,我中心于6月9日聘请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黄*波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6月21日收到鉴定意见书,并已送达当事人或家属;
      4、6月12日,聘请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对两辆事故车辆的事发时行驶速度、制动性能、灯光性能进行了检验鉴定,6月26日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书,并已送达当事人或家属;
      5、后续调查我中心正在有序进行。
      三、事故处理情况。
      发案后,驻我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及办案民警积极组织当事人或家属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双方代表诉求差距过大,暂时未能达成协议;但经民警及人民调解员多次沟通后,6月28日吴*学预付人民币5万元用于黄*波遗体安葬。目前黄*波遗体已安葬。
      四、交通肇事罪立案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一人死亡,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才涉嫌交通肇事罪。该起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事故责任认定尚未下达,待调查结束会后我中心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责任。同时后续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在此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您失去家人的心情和需要尽快取得事故认定结果的想法我们能理解,但是作为执法部门,在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中,都必须坚持客观事实,坚持公平公正,充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这些工作都是需要时间进行调查。我中心的办案民警也一直都积极按相关规定办理此案。至于你所反应“交警队内部有人入干股,对案件做干扰”、“交警队受背后势力影响,不敢做出肇事司机主责全责的结论”等问题如果您有线索,欢迎您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我中心愿接受全社会监督。下一步我中心将全力做好事故后续处置工作。
      特此回复

      靖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2023年6月30日

      靖州县委网信办 2023-06-26 11:01:14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已转相关单位核实、办理。

      感谢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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