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
涉及单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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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2
涉及单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侵占人权,冻结我个人财产账户,现在导致小孩老人无法得到正常扶养,有病没钱治疗,小孩上不了学,我现在要求君山区人民法院对我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并提出道歉,我是家里唯一赚钱的人他们冻结我的账户以后老人小孩吃不上饭活着都是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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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核实,系我院钱粮湖法庭于2023年6月20办结的(2023)湘0611财保33号案件,申请人李小村于2023年6月1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鹤在金融机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李小村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院在6月19日作出了裁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鹤的金融机构存款的2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小村负担。我院于6月20将裁定文书交与执行局,并于6月26日将(2023)湘061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到了被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
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会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我院处理此事合法合理,程序正确,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