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涉及单位:湖南省欣学教育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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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1
涉及单位:湖南省欣学教育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人:张育兵,2023年4月28日,在湖南省欣学教育科学有限公司(下称:欣学公司)工作人员的推销和诱导下,本人报名了欣学公司有关配音课程的培训服务,并欣学公司让我贷款助学见课程费用共计6642元。在后续课程服务过程中,本人发现欣学公司实际课程质量与宣传时所述严重不符,所做出的承诺也并未履行。本人发现以上问题后多次与欣学公司进行协商退款退学,但欣学公司拒绝退款,导致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应当规范招生程序,教育机构应当恪守招生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得虚假承诺。本人与欣学公司的课程营销业务员联系时,课程营销业务员多次虚假承诺,但实际情况与承诺严重不符,本人方知被蒙骗,欣学公司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二条规定,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欣学公司在推销培训服务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欣学公司无故拖延、拒绝本人的退费请求,违背此条法律规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不列收入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相应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向欣学公司缴纳费用后,该公司并没有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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