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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芦淞路家润多张万福珠宝店诱导消费

时间:2023-03-11

涉及单位: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人在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路108号家润多旁张万福珠宝店以4400元左右购买克重黄金(约8克)(详情需查看张万福购买系统记录,第一次换款时,第一次购买的商品质量报纸单被张万福回收,价格、克重出入不大)

第一次换款黄金以旧换新,在本人并不了解黄金行情的情况下,店员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消费者购买AU750金,本人曾明确问清楚了,后续换款是否能换回足金产品,店员承诺可以换足金,且没有明确说明只能换款一口价黄金和不能换款克重黄金。第二次换款,本人明确说明换足金,店员以“一口价黄金可以等价换克重金饰”话术让消费者换款一口价黄金,不告知一口价黄金金饰克重,且扣下价签。质量保证书也没有写明克重及工费详细信息,换款补差价共计2000元左右,本次换款,本人想换回克重黄金,张万福店员又以当时是谁承诺你的(出去消费不可能拍视频录像吧)和现在的(多次修改后的)售后服务须知不予以给我换款克重黄金,价值3600元AU750黄金手链只能换款一口价黄金约4克,价值2800一口价黄金(约3克)换款3克克重黄金(价值1200元左右)。

因本人购买自行佩戴,且无索要发票的习惯,所以没有主动索要发票,商家也未主动开具发票。

身边多人经历过此类金店店员忽悠,口头承诺,拒绝换取等价克重黄金的欺诈消费,希望有关部门能介入此事。

1、“明码标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该吊坠不属于明码标价,吊牌仅写明价格,末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末"明码”,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属于末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即使周大福的一口价也会标明g重,这个吊坠正反面都没有,质量保证单上也未写明)

2、“诱导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人在株洲芦淞区家润多张万福购买克重黄金手链,4500左右约8克。后来第一次自己黄金以旧换新,并不了解黄金行情,在我用足金去换商品的情况下,适当损失我可以接受,但是通过夸大黄金工艺价值,诱导消费者购买AU750金或者一口价黄金的行为,均属于诱导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且后续售后不予换回克重足金产品,第一次购买克重黄金4400元左右,后续补差价2000元,共6400余元,现换款得到3600元AU750金7余克,足金2800元3克左右足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也属于一种诱骗行为。

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或者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行为,应当属于价格欺诈。

3.“未主动开具发票”

只要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店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该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4、“霸王条款”

该店铺一口价黄金只能换一口价黄金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限制消费者权益、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黄金行业已然将霸王条款作为行规,不容消费者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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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20 11:50:09

      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此投诉(举报)由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刘荣、刘军两名工作人员办理(联系电话28221482),经负责人胡锋同意后上报反馈。反馈内容如下:2023年3月20日11时40分,工作人员联消费者,已经处理好了,撤诉了。

      芦淞区网宣办 2023-03-17 10:40:21

      尊敬的网友:您好!
      执法人员后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投诉人收集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芦淞区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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